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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背景

Ian Mann

Ian是一名反应迅速和尽职尽责的律师。

《法律500强》亚太地区 2024

Ian Mann

合伙人 | 争议解决 | 香港
Mobile +852 5806 7836 ian.mann@harneys.com
职业背景

Ian Mann是衡力斯香港办公室诉讼、破产及重组团队的合伙人。

Ian专门从事重组、破产、股东纠纷和信托争议案件。他是一位具丰富经验的辩护律师,亦定期出庭处理众多判决案件。

Ian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法和百慕大商法的两本主要离岸教科书的作者,也是离岸博客和的撰稿人Take 10 播客的作者之一。他是国际破产协会INSOL International的董事之一,和认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他教授INSOL全球破产实践课程的离岸课程,以及STEP私人财富咨询研究生文凭中的争议性信托课程。

Ian的会籍包括:

  • 国际破产协会INSOL International
  •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
  • Harneys Listco Dispute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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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 Mann是衡力斯香港办公室诉讼、破产及重组团队的合伙人。

Ian专门从事重组、破产、股东纠纷和信托争议案件。他是一位具丰富经验的辩护律师,亦定期出庭处理众多判决案件。

Ian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法和百慕大商法的两本主要离岸教科书的作者,也是离岸博客和的撰稿人Take 10 播客的作者之一。他是国际破产协会INSOL International的董事之一,和认可信托与遗产从业者。他教授INSOL全球破产实践课程的离岸课程,以及STEP私人财富咨询研究生文凭中的争议性信托课程。

Ian的会籍包括:

  • 国际破产协会INSOL International
  •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
  • Harneys Listco Dispute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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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Ian 荣登亚洲顶级离岸诉讼律师年度榜单。

Ian 荣登亚洲顶级离岸诉讼律师年度榜单。

Ian 荣登Citywealth领袖榜。

Ian入选《商法》A-List“律界精锐”榜单。

Ian被评为“领先合伙人”。

Ian在亚太地区排名中已连续十年保持争议解决领域第一梯队排名。

Ian入选《亚洲法律杂志》年度“亚洲顶级离岸诉讼律师”名单。

Ian被评选为GIR - 资产追回领域的“思想领袖”。

Ian被评选为私人客户、重组和破产清盘领域的“思想领袖”以及资产追回领域的“全球领袖”。

Ian被评选为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资产追回、私人客户、重组和破产清盘领域的“思想领袖”以及私人客户领域的“全球领袖”。

在2023年调查指南中,Ian被认可为“未来领袖”,资产追回领域的“思想领袖”。

Ian 被评选为重组和破产清盘的“全球领袖”。

Ian 被评选为私人客户领域“思想领袖”、重组和破产清盘以及资产追回领域的“全球领袖”,资产追回、重组及破产清盘指南的思想领袖;同时被选为中国内地及香港商业诉讼、重组和破产清盘领域的“国内精英”。

Ian位列“客户首选离岸律师”名单。

Ian入选《商法》A-List法律精英榜单。

Ian 在Citywealth百强信托诉讼律师榜单中上榜。

Ian是香港公认领先的遗产、遗嘱认证和继承诉讼律师。

Ian被认为是“需要认识的名字”。

Ian在Lawdragon 500强全球重组和破产律师榜单中上榜。

Ian被评为“领导人物”并被誉为“杰出律师”。

Ian被认为“全球私人客户精英”。

Ian 被评选为全球精英思想领袖和重组及破产清盘领域的思想领袖。

Ian被评为资产追回专家。

Ian被评选为重组及GIR的思想领袖,同时被评为资产追回、私人客户、重组和破产清盘方面的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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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

就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该案导致伦敦枢密院近期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即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诉 Cho Kwai Chee(被上诉人)(英属维尔京群岛)案,该裁决首次在44年内实质性改变了普通法下的冻结令制度。

在最近的枢密院案件Byers和他人(上诉人)诉Ningning(被上诉人)(英属维尔京群岛)(董事的受托责任)中,为上诉人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上诉人在枢密院案件Ming Siu Hung 等人(上诉人)诉J F Ming Inc及另一人(被上诉人)(英属维尔京群岛)(未提供账目)中提供法律意见。

就Yao Juan 诉Kwok Kin Kwok案(涉及皇冠珍宝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的枢密院上诉,为上诉人提供法律意见。

在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上诉人)诉Maso Capital Investments Ltd 及其他公司(被上诉人)(开曼群岛)一案中,代表上诉人向枢密院提出上诉(以确定股东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及应支付的“公允利率”)。

私有化后股权估值争议

就开曼群岛大法院多起根据第238条提起的异议股东诉讼提供法律意见,涉及从美国证券交易所退市的私有化交易(例如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博纳影业集团、 康中、迈瑞医疗国际、如家酒店集团、奇虎360(其从纳斯达克退市时的估值为450亿美元)、携程(其从纳斯达克退市时的估值为44亿美元)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追踪

针对JTrust Asia Pte Ltd的全球资产追踪、禁令救济、接管人任命及冻结令的持续执行。

重组与破产

就中国农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价值港币16.779亿元的债务重组及新型股东问题,为该公司及临时清算人提供法律意见,最终成功实现反向收购并重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就中国旭光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过10亿美元债务及负债的重组事宜,为临时清算人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泰腾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就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安排方案实施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就LDK太阳能有限公司(当时处于临时清算状态)拟议的27.8亿美元重组事宜,为临时债券持有人小组提供法律意见。LDK Solar Co. Ltd是开曼群岛注册的太阳能硅片领先生产商及光伏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大陆设有制造设施。(该交易在2017年IFLR亚洲奖中被评为“年度重组交易”)

代表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临时清算及重组程序中的最大债权人。

就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6亿美元上市前融资安排的重组事宜,为最大债权人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该公司及随后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参与格菱控股有限公司的临时清算及重组事宜。

就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佳兆业集团重组25亿美元离岸债务一事提供法律意见,该重组为中国企业集团最大规模的司法批准跨司法管辖区债务重组案例。

就Z-Obee集团及其在香港任命的联合临时清算人继续努力重组香港电子制造商明顺和百慕大母公司Z-Obee集团(涉及未偿还7800万美元贷款)一事提供法律意见。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安排方案的成功获批事宜,为泰腾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此过程中,衡力斯荣获亚洲转型与重组协会(ATTA)法律服务奖。

英格兰和威尔士 (非执业)
2000

英属维尔京群岛
2008

美国纽约 (非执业)
2010

大律师学院 (Inns of Court) 法学院
2000

剑桥大学丘吉尔学院 (法学硕士)
1999

南安普敦大学 (法学学士)
1998

Ian是一名反应迅速和尽职尽责的律师。
《法律500强》亚太地区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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