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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依据《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注册路线图:从业人员与合规官实务指南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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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2022年第17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已于2023年2月1日生效,确立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境内开展业务或是从BVI对外开展业务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及监管法律框架。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为指定监管机构。

💡 主要原则

未在FSC注册,任何人不得在BVI境内或是从BVI对外开展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第5(1)条)。在或是宣称在BVI境外开展虚拟资产服务业务的BVI商业公司被视为从BVI对外开展该等业务(第5(4)条)。

根据《金融服务委员会法》(2020年修订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属于金融服务立法。

注册类别

根据第6(1)条,FSC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注册类别分为以下三类:

类别
描述

一般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开展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例如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转账、参与发行/销售)

虚拟资产托管服务

从事虚拟资产或可实现对虚拟资产控制的工具的保管、管理业务

虚拟资产交易所

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促成虚拟资产交易

💡 豁免主体

包括配套基础设施提供商,非托管钱包软件开发者,硬件钱包制造商,仅运营虚拟资产网络而不促成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活动的主体,封闭式不可转让项目,以及接受以虚拟资产作为付款方式的商户。

主要资格条件

根据第7(1)条,FSC确认以下事项后可批准注册:

  • 申请人符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相关条例及《监管守则》项下的要求

  • 申请人确实有意开展该等业务

  • 审计师已同意任职,且已获FSC批准

  •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拥有重大权益/控制性权益之人均符合适当人选标准(《监管守则》附表1A)

  • 组织、管理及财务资源充足

  • 申请人能够管理并减轻风险,包括识别/预防匿名增强技术(混币器、混合器)

  • 注册不违背公共利益

架构要求

  • 至少两名自然人董事(第11(1)条)

  • FSC可要求至少一名董事实际居住在BVI(每年累计不在BVI的时间不得超过120天)(第11(2)条)

  • 任命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前须事先取得FSC书面批准(第11(3)条)

  • 必须任命经FSC批准的授权代表(第12(1)条)

  • 必须任命经FSC批准的审计师(第14(1)条)

申请流程

根据第6条,申请流程如下:

  • 按FSC确定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的表格编制申请文件

  • 向FSC提交申请,一并提交所需的一切信息并缴纳规费

  • FSC审查申请,并可要求提供补充信息(第6(5)条)

  •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信息,视为申请材料不全/放弃申请(第6(8)条)

  • 批准后由FSC颁发注册证书(第7(3)条)

💡 实务提示

提交正式申请前请与FSC进行非正式沟通。及早对话有助于发现潜在问题并加快审查流程。

所需文件、表格及制度

(并非详尽清单——FSC可能要求提供补充文件)

核心申请文件(第6(4)条)

  • 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 股东的姓名/名称和地址(包括持股比例)

  • 拥有控制性权益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 BVI境内实际地址

  • 审计师的姓名和地址及其任职同意书

  • 拟任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 商业计划书(涵盖专业资质、业务性质/经营范围/运营技术、市场推广、人力资源配置、外包安排、内部治理、初始资本及三年业务预测)

  • 书面风险评估(识别、衡量、评估、监测、控制、报告)

  • 合规手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以及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打击武器扩散融资要求)

  • 内部保障措施以及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系统

  • 客户资产,托管人关系及投诉处理系统

有关托管服务的额外要求(第27条)

  • 保管设施,安全措施,客户资产隔离,披露措施,保管风险评估,客户访问方式以及保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措施

有关交易所的额外要求(第30条)

  • 促成并保护虚拟资产交易的措施,以及条例规定的要求

其他文件(FSC指引及惯例)

  • 股东名册及所有权架构图

  • 经认证的护照副本和警方无犯罪记录证明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

  • 包含数据转移规则实施措施的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手册

  • 网络安全制度及信息系统审计

  • 公司设立文件(章程大纲及细则)

《费用条例》项下的费用

类别
申请费
(美元)
初始注册费<
(美元)
年度续期费
(美元)

一般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5,000

7,500

7,500

虚拟资产托管服务

10,000

15,000

15,000

虚拟资产交易所

10,000

25,000

25,000

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
申请费(美元)
审批续期费(美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0

300

授权代表

1,500

2,000(初始及年度)

审计师

1,000

1,500

名称变更

300

1,200

重大权益批准

-

1,000

财务报表延期

-

1,000

FSC指定审计师

-

2,500

处理时限

(预计时间——可能需要六个月或更长时间)

重要事件
预计时限
FSC给出初步意见

收到完整申请后六周内

FSC审批办结的标准服务

首次提交申请后六个月内

实际时间范围

3至8个月,视完整性及复杂程度而定

持续义务

申报及批准义务

  • 以下事项须事先取得FSC书面批准:名称变更(第9(1)条);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11(3)条);处置/取得重大权益/控制性权益(第21条)

  • 任何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须立即通知FSC(第8(2)条)

  • 以下事项须按规定向FSC报告:合规水平、客户风险敞口、财务状况、风险、关键绩效指标、投诉(第20(1)条)

  • 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审计师报告(第18(1)条)

  • 如果已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持牌,在其他地方开设办事处,遭遇强制执行,在另一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实体中拥有重大权益,或是不再符合第7(1)条的要求,须通知FSC(第26(2)(b)条)

运营义务

  • 始终保持财务状况稳健(第10(1)条)

  • 始终保有至少两名自然人董事(第11(1)条)

  • 始终保有授权代表及经批准的审计师(第12(1)条,第14(1)条)

  • 客户资产隔离及保护(第23条)

  • 至少将记录留存五年(第22(4)条)

  • 遵守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要求,包括追踪IP地址、钱包地址及交易哈希值(第25条)

  • 始终与FSC合作(第26(1)条)

  • 不得发布误导性广告(第24条)

  • 支付年度续期费

监管沙盒选项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第五部分(第33条至第36条)允许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参与根据《2020年金融服务(监管沙盒)条例》设立的监管沙盒。

主要特点

  • 允许在受控环境中提供与虚拟资产有关的创新金融科技服务

  • FSC可豁免监管沙盒参与者遵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的若干规定(但不得豁免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要求)

  • 在做出最终注册决定前有18个月的试验期

  • 监管沙盒参与者仍然必须遵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项下的所有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要求

沙盒费用:申请/通知:1,000美元 | 批准:1,500美元

💡 实务提示

沙盒机制尤其适合拥有创新商业模式或技术,希望在承担全部注册费用前向FSC证明业务可行性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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