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遗产继承申请指引——源自中国内地的BVI资产继承申请
中国内地对向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遗产管理认证法院申请授予遗产管理授权的需求日益增加。通常而言,遗产管理人需要取得遗产管理授权书后方可有效处理逝者持有的BVI资产。
在本文中,我们结合处理中国申请人的遗产管理申请方面的丰富经验,分享若干要点。
实践中,我们衡力斯(Harneys)中国办公室处理的遗产管理申请主要涉及BVI公司的股份。根据《BVI商业公司法》,BVI公司股份被视为位于BVI。因此,必须在BVI遗嘱管理认证法院取得适当的授权书后,逝者在BVI公司的权益才能够有效转让给指定受遗赠人或继承人(通常居于中国内地)。
就申请本身而言,来自大陆法系的客户经常向我们询问若干问题。
外国法宣誓书
因为股份属于动产,BVI公司股份的继承一般受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管辖。
由于逝者的住所地通常在中国内地,因此需要由中国律师出具宣誓书,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如适用),并说明申请人为何有权根据中国内地法律管理遗产。很多中国律师不愿意就遗嘱有效性发表意见。因为在实践中,中国律师需要对其发表的关于遗嘱有效性的意见负责,例如继承人可能会因为其在遗产继承中蒙受的损失而向该中国律师提出索赔。
对于无遗嘱继承而言,外国法律宣誓书应说明适用的无遗嘱继承规则、确定继承人身份,并确认拟申请人有权申请相关BVI遗产管理授权书的依据。
遗嘱“标记”
如果逝者没有留下遗嘱,那不会产生遗嘱标记问题。就我们处理的中国内地的申请,通常需要提供中国内地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证据,并确认有权管理遗产并从遗产中受益的人士。此等事项通常通过由中国律师出具的外国法宣誓书进行处理,该宣誓书应说明适用的无遗嘱继承规则、识别继承人,并确认拟申请人有权申请相关BVI遗产管理授权书的依据。
如果有遗嘱,则申请人必须遵照标准规定和文本对该遗嘱或者其经认证副本作“标记”。在中国内地,标记须在公证员面前完成。此后,经公证的文件还需根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公约)加具附加证明书,方可在BVI获得承认。
未成年人权益或终身权益
如逝者去世前未留下遗嘱,且遗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或终身权益,BVI遗嘱认证规则一般要求遗产管理书授权给至少两名管理人,除非法院特批准许由单独一名管理人管理遗产。未成年人权益通常是指其中一名或多名遗产受益人尚未年满18周岁。终身权益是指受益人有权在其有生之年从遗产财产中受益但并不享有所有权,且该财产在该人去世后转归另一受益人时。两名遗产管理人的要求旨在于遗产涉及未成年人、或终身权益人利益时提供额外保障。
时间安排
涉及自书遗嘱的申请可能比基于专业律师起草遗嘱的申请耗时更长。一般而言,自书遗嘱,如能满足适用的形式及实质有效性要求,也可以获准进行遗嘱管理认证;但如果遗嘱系当事人自己准备,尤其是在相关情况显示逝者在立遗嘱时已属病危、易受影响或可能缺乏心智能力的情况下,BVI遗嘱认证登记处可能会更加严格地审查申请。相比之下,基于专业律师起草遗嘱(特别是衡力斯(Harneys)准备的遗嘱)的申请通常更为直接,因为遗嘱一般会在起草时考虑BVI遗嘱认证要求,且签署过程更容易举证。举例而言,我们最近一项涉及衡力斯(Harneys)参与起草签署的遗嘱的遗产管理申请在一个月内获批,较自书遗嘱相比明显更快。尽管每项申请均取决于其自身事实,且无法保证获批时间,但有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并签署的遗嘱有助于遗嘱认证程序更高效地推进。
BVI公司常被中国内地个人用作持股工具,这意味着对BVI遗嘱认证书及遗产管理授权书申请的庞大需求。衡力斯(Harneys)作为中国大陆最大且最有经验的离岸律所,经常处理该类申请,可确保遗嘱“标记”的公证及加具附加证明书流程顺利进行。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该流程,或需要其他BVI遗嘱方面的协助,请联系本文作者或您通常联系的衡力斯(Harneys)联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