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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接管程序?——接管程序在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实践与应用

2026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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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程序(Receivership)是英美法系衡平法中最古老的救济之一。广义而言,法院可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下任命接管人:其一,作为临时措施,在诉讼待决期间保全财产,直至确定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其二,在判决后,以衡平法执行(equitable execution)的方式强制执行金钱判决,适用于常规执行方式不可行的情况。

临时接管人传统上扮演着“维持现状”的角色:保护资产,防止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任命临时接管人的目的是在诉讼期间保护财产并确保其得到妥善管理,以决定当事人的权利。这在离岸诉讼中尤为重要,因为有价值的资产常通过多层公司、信托或股权架构持有,而非以债务人自身名义持有。

相比之下,以衡平法执行方式任命的接管人则在判决后运作,通过收取相关资产、变现并偿付判决债务来强制执行金钱判决。

接管与清算不同。清算是一种针对公司及全体债权人的程序,而接管通常仅仅针对特定资产、股份或权利。

接管人的权力

接管人在离岸司法管辖区尤为有力,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的实体常被用作控股公司,持有在岸资产。接管人若被任命接管股份,即可按照接管令控制该等股份附带的投票权、更换董事会成员、获取信息并沿公司链条向下对子公司采取行动以保护经营性资产。这就是为什么在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资产的离岸争议中,就股份或公司任命的接管人往往比就实物财产任命的接管人更为重要。

临时接管令比冻结令(freezing injunction)更具侵入性:冻结令仅禁止处分资产,接管令则直接剥夺控制权并交由法院任命的接管人管理。临时接管人因此常被视为严厉(draconian)、成本高且难以逆转的救济。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证明其他救济不足以保护其利益,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存在真实耗散风险(real risk of dissipation)、有必要主动控制而非被动冻结,且所采取的措施不超出保全或实现价值所需的范围。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接管程序

在BVI,法院指定接管人的权力源于成文法及英国衡平法原则,可依据宣誓书证据在审判期间保全资产、补充冻结令或协助执行判决。BVI高等法院在Finecroft Limited v Lamane Trading Corporation  BVIHCV 2005/0264一案中确认了这一管辖权;东加勒比上诉法院在Norgulf Holdings Limited v Michael Wilson & Partners Limited  HCVAP 2007/0008一案中进一步要求申请人证明存在充分的权利主张,且财产留在被申请人处将面临危险或延迟将使其处境更糟。该标准通常高于冻结令标准,这与英国JSC BTA Bank v Ablyazov  [2010] EWHC 1779案的立场一致。

接管期间公司业务权力暂时中止,董事不得处置接管人控制范围内的财产,但接管人并不自动取得股东权利,他们的权利严格限于接管令的规定范围之内。因此,命令起草须明确赋予接管人投票、更换董事及控制下游子公司及资产的权力。BVI法律还允许担保债权人在法院外指定商业接管人,包括根据《BVI商业公司法》对股份指定的接管人,该接管人可在担保文件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投票权、接收分配款并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直至担保权益解除。对于有担保的贷款人而言,这提供了一条直接的控制途径,而在需要司法保护或执行支持的情况下,仍可通过法院指定接管人。

开曼群岛的接管程序

在开曼群岛,大法院依据《大法院法》第11条及其衡平法管辖权,在认为任命属“公正且便利”时任命接管人,紧急情况下亦可单方面指定。由于该救济成本高、破坏性大且难以撤销,大法院在Hudson v Sky Solar  [2020] CIGC J0827-2案中裁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耗散风险,否则通常不会授予临时禁令,尤其是接管令;申请人还须证明仅凭冻结令不足以保全资产,且存在重大且即将发生的不可挽回损害风险。

开曼群岛接管人的报酬和费用须经大法院批准,接管人须按指示提交账目以证明费用与工作相称。大法院在Port Link GP Ltd  2024 1 CILR 559接管事宜中参照Perry v Lopag Trust Reg  [2020] CIGC J0420-1案关于清算人报酬的做法,要求费用在专业水准与效率节约间取得平衡,并综合考虑复杂性、人员配置及与所管理资产的比例,接管人须自证报酬合理。在股权和控制权纠纷中,大法院还会审查命令是否超出保全范围。

百慕大的接管程序

在百慕大,最高法院(百慕大的初审法院)指定接管人的权力同样基于宽泛的“公正与便利”标准,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单方面救济,以在听证前限制对财产的处置。

Trump Panama Hotel Management LLC v Hotel  TOC Inc [2023] Bda LR 95一案中,为根据《纽约公约》协助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高法院通过衡平执行的方式(by way of equitable execution),指定了一名接管人接管一家巴拿马酒店的可分配利润,但拒绝将该命令扩展至其全部营业收入,认为这将不切实际且过于干涉。该案确认,核心检验标准仍然是任命是否公正且便利,在百慕大实体控制资产流动的情况下,资产位于百慕大并非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且法院将量身定制救济措施,以避免对商业运营造成过度干涉。

接管在实践中的意义

在实践中,临时接管权将纸面债权转化为对资产、股份、信息或现金流的控制权,在仅靠冻结令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最为有用,例如所有权结构不透明、信息披露不佳,或者股份和企业需要积极管理而非被动限制的情况。

实践中,临时接管令的批准有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不少情况下,债务人收到已经生效的法院命令的情况下仍拒绝配合,甚至继续做出法院认为有耗散资产风险的行为,债权人便有依据继续向法院申请并成功获得接管人的任命。债务人或公司对于接管令需要格外警惕,这可能意味着暂时失去控制权:董事通常仍在职,但其权力在与接管人权力发生冲突时将被暂停或受限,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甚至会被解职,给公司账下的资产和运营造成很大影响。因为接管人的权利严格来自于接管令的具体条款,如果有证据证明接管人行使了超出接管令范围的权力,那么债务人可以在回复聆讯日(return date hearing)前积极准备答辩,以申请法院限制其权力,甚至取消接管令。

综上所述,临时接管宜理解为一种精确的、由法院监督的控制机制,而非一种笼统的破产标签。在BVI、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的诉讼中,当资产具有流动性、公司结构层层嵌套、且股份控制权是获取价值的实际途径时,接管可能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前提是股份登记簿、公司链和任何担保文件均支持该命令,且该命令明确赋予接管人控制所需的工具。接管的权力也即其局限性:由于接管可能转移控制权、扰乱业务并影响第三方,申请人应期望法院在作出该命令之前要求提供有力的证据、谨慎的起草和相称的目的。被申请人也应在早期就配合法院命令,力求避免公司或财产陷入接管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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