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基金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本指南概述了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法》)注册成立并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注册为基金(基金)的豁免公司董事的权力、职责和义务。
本指南仅限于根据《共同基金法》第 4(3)条或第4(4)(a)条在 CIMA 注册的基金(共同基金)和根据《私募基金法》在 CIMA 注册的基金(私募基金),以及开曼群岛的法律和惯例。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也可能产生其他职责、义务和潜在责任。
谁是基金董事?
开曼群岛法律项下对于 “董事”并无准确定义。基金的董事是管理并处理基金事务的最终责任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团体。
基金的首任董事(无论是 “执行董事 ”还是 “非执行董事”)通常由基金的初始股东委任,或是根据基金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委任。基金备存的董事名册是历任董事身份的初步证据。
未经正式委任而从事董事活动之人可被视为 “事实董事”。此外,如果发现基金正式委任董事按另一人的指示或指令行事,则该人可被视为以 “影子董事 ”的身份行事。但不能仅仅因为董事根据某人以专业身份提供的建议行事而将其视为影子董事。因此基金的投资顾问向董事提出购入或出售投资的建议通常不应构成影子董事。
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影子董事和事实董事均须遵守本指南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本人应否同意担任基金董事?
决定是否担任基金董事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基金的其他董事是谁?与您同为董事之人是否有能力与您合作,对基金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您在基金及其顾问或服务提供商的整体架构中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利益。如果您是关联人士(例如,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负责人),您可能需要考虑不要进入基金董事会,或是确保您处于少数方的地位。这些措施将减少出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而利益冲突可能会增加您的行为日后被基金投资者质疑不符合您对基金所负职责的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者的期望。他们可能接受由关联人士组成的董事会,也可能要求基金有一名或多名基金投资管理人以外的董事。在同意接受任何董事委任之前,您可能希望与基金代表以及基金当前或拟议的主要投资者就此展开进一步讨论。
您需要具备充足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履行董事职责。您有责任获取并保有充足的知识以履行您的职责。您应利用基金的专业顾问对任何您不确定的领域或交易提供的建议。尤其是您应确保自身能够正确解读并理解与基金有关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如果您有任何不理解之处,应立即寻求专业建议。
基金是否已投保或将投保任何可为您提供适当保障的董事和高管保险。
您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并且这一点应反映在您的薪酬中。
即使您同时也是投资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关联方的雇员或负责人,您作为基金董事的职责仍与独立董事相同。您应确保处理基金事务时明确正确身份,并注意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冲突均应在基金发布的任何招募说明书、发售文件或私募备忘录(发售文件)中予以披露。
请注意,《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均未强制规定第 4(4)(a) 条项下的共同基金或私募基金须发布发售文件。本指南中提及的发售文件仅适用于已发布招募说明书、发售文件或私募备忘录的第 4(4)(a) 条项下的共同基金或私募基金。
基金董事有哪些权力和权限?
董事的权力和权限来自基金的章程大纲(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并受其约束。章程大纲列出基金的能力和权力,而章程细则列出基金的运作方式。
董事需要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基金不时向其投资者发布的任何发售文件中的条款。尽管发售文件的条款并不限制基金董事的权力,但发售文件构成基金与其股东之间的从合同,因此董事应确保定期审阅并熟悉发售文件的内容。
实际操作中章程细则几乎一定会允许董事将其权力授予服务提供商。共同基金的董事必须委任一名审计师,通常还会委任投资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和托管人/主要经纪人,以及其他服务提供商。私募基金的董事必须委任审计师和托管人(除非获得豁免),还可委任独立第三方或行政管理人履行《私募基金法》中规定的某些职能。
在决定委任服务提供商时,董事须勤勉谨慎地进行选择,合理地认为该服务提供商有能力代表基金履行相关职能。
一旦委任服务提供商,董事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信任服务提供商在履行其职能时的能力和诚信。不过董事仍负有持续责任对服务提供商的活动进行更高层面的监督和监测。如果发现董事违背这一职责,可能会被认定犯有故意疏忽或失职罪,从而可能令章程中的赔偿条款以及该董事可能享有的任何董事和高管保险的条款失效——意味着该董事可能须对违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基金董事有哪些职责?
基金董事的职责来自于董事与基金之间的信托关系,并以适用于开曼群岛法院的英国和英联邦普通法,法规和监管指引的组合为基础。然而开曼群岛并未将一般董事的职责、义务和责任编入法典(但请参阅下文“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关于基金公司治理的规则和指引声明”一节中的监管指引)。
董事职责通常是对基金负责,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对债权人或个人股东负责。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基金利益意味着以基金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行事。但是如果基金陷入财务困境,董事对基金负有的以基金利益行事的受托责任就会发生变化,会包含以债权人整体利益行事的责任。
董事还必须遵守有关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各种法定义务。适用于基金和董事的主要义务来自《公司法》、《共同基金法》(适用于共同基金)、《私募基金法》(适用于私募基金)和《犯罪所得法》。
董事的主要职责可归纳如下:
信托责任
在董事认为符合基金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善意行事
按章程细则规定的赋予权力的目的行使其权力
避免基金利益与董事个人利益和职责之间的冲突,或(在章程细则允许冲突的常见情况下,)确保适当披露任何该等冲突
独立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而不令其权力屈从于他人的意愿(除非该等权力已经适当授权)
不得通过担任基金董事秘密牟利
技能和谨慎责任
不断达成并保持对基金业务的充分了解
对委托给顾问和服务提供商的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参见上文 “基金董事有哪些权力和权限?”)
董事有义务凭借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此类职责。董事须遵守基金董事的最低客观标准,但如果某位董事的知识、技能或经验超出一般情况下对其职位的预期,则预期标准会提高。董事还将承担他们可能与基金签订的任何服务协议中规定的相关合同责任和义务。
法定义务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基金董事有以下义务:
保存基金的股东名册,董事和高管名册以及抵押和押记登记册。
保存受益所有人名册,但基金或能通过向开曼群岛主管当局提供授权联系人的详细资料而免于保存完整的受益所有权登记册,以此作为合规的替代途径(请参阅我们的《开曼群岛受益所有权制度指南》,了解有关受益所有权登记册以及可适用的替代合规途径的更多信息)。
为基金留存适当的账簿
为基金在开曼群岛设立注册办事处
遵守根据《犯罪所得法》颁布的《反洗钱条例》(《反洗钱条例》)
确保基金发布的发售文件包含股份各重大方面的描述,并包含令基金的潜在投资者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投资的其他必要信息
根据任何重大变化更新发售文件
在先前提交给 CIMA 的信息发生重大修改后 21 天内提交修改信息,包括经修订的发售文件
确保基金每年接受审计
履行申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司注册处(注册处)基金董事、高管或注册办事处的任何变更,安排向注册处提交基金的年度申报表和豁免公司声明,并向CIMA提交发售文件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遵守《董事注册与持牌法》(《董事注册与持牌法》)的要求(参见下文 “董事注册与持牌”)。
发售文件义务
CIMA发布了《共同基金发售文件内容规则》和《私募基金营销材料内容规则》,规定了各类基金发售文件应包含的具体内容。
在已编制或需要编制的情况下,并且根据相关规则中所列要求,CIMA 希望发售文件符合市场标准,适当且充分地描述基金的主要特征(包括投资架构和策略,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和职能,权益披露,风险因素和费用信息),并提供所有被合理视为对投资者做出知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意义的信息。
自动信息交换和反洗钱义务
根据执行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共同申报准则》(CRS,与 FATCA 合称 AEOI 立法)的开曼群岛立法,基金也有申报义务。
请分别参阅我们的《共同基金持续义务指南》和《私募基金持续义务指南》,了解有关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持续申报义务的全部详情。
在实践中董事会把留存法定登记册,根据《反洗钱条例》和开曼群岛处罚机制制定制度和程序,根据AEOI立法进行申报以及履行法定申报义务的工作委托给注册办事处提供商和/或基金的行政管理人或另一服务提供商。然而尽管董事有权委托这些职责,董事仍有义务监督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履行这些职责。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基金
如果基金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董事还将承担《公司法》项下的其他责任,包括:
有责任建立并保持各个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与其他各个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基金的一般资产和负债的分离。
有责任确保基金在订立合同文件时说明其订立合同的身份(即代表哪个独立投资组合)。
特别是董事适当监督 SPC 中独立投资组合之间资产与负债的分离是否得到妥善维持对于证明董事根据《公司法》妥善履行有关该SPC 的职责十分重要。这种监督应能最大限度地降低 SPC 独立投资组合间的任何潜在的负债交叉污染的可能性。请参阅我们的《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指南》了解更多信息。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关于基金公司治理的规则和指引声明
2023 年CIMA 发布了适用于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公司治理《规则》(《规则》)与《指引声明》(《指引声明》)。该《规则与指引声明》列出最佳实践,并为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某些最低公司治理标准。
《规则》
《规则》要求基金建立、实施并保有公司治理框架,对基金的业务进行健全及审慎的管理监督,并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则》,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司治理框架。该框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金的目标和战略
管理机构的治理架构
监督和管理责任的适当分配
独立性和客观性
管理机构的集体责任
管理机构个别董事的职责
职能和责任的委派和授权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
利益冲突和行为准则
薪酬制度和实践
可靠透明的财务报告
透明度和沟通
高管职责
与 CIMA 的关系
《指引声明》
《指引声明》并未对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经营者规定严格或全面的行为准则,但期望基金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指引声明》确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总体框架,基金应在此框架内运作。《指引声明》既不包含对投资、风险或策略的具体限制,也不试图指导、规定或约束基金的管理或业务活动。
《指引声明》包括以下内容:
架构
董事应根据基金的规模、复杂程度、架构、业务性质和运营风险状况(包括管理资产的数量,投资者的数量及其投资策略的性质),确保基金的治理架构适当且适合对基金进行有效监督。董事应确保基金的章程文件和发售文件符合开曼群岛法律。
监督与合规职能
基金董事对监督和监管基金活动负有最终责任。他们应定期监察并采取措施,确保基金及其服务供应商在处理基金事务时遵守基金规定的投资标准,投资策略和限制以及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则。董事应定期听取投资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和其他服务供应商的报告以确保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对基金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监管。
董事应定期要求服务供应商确认他们按照基金的章程文件和发售文件行事,包括定期监察投资管理人是否按照基金的投资标准、策略和限制行事。此种情况下,何为 “定期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基金架构、策略以及服务供应商关系的性质,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作为此项职能的一部分,董事还应注意下文所述及所定义的 CIMA《外包指引声明》。
董事应以透明且诚挚的方式与 CIMA 沟通,始终披露任何会对基金财务稳健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以及任何不遵守适用法律的行为。如有任何疑问,应在向 CIMA 披露前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已聘请服务提供商承担《私募基金法》规定的估值、托管和现金监控等核心要求的私募基金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
利益冲突与风险
基金董事必须确保基金的发售文件充分准确地披露利益冲突,并确保基金采取适当措施识别、披露、监控和管理任何利益冲突。董事应确保提供适当的风险管理监督,并确保风险得到适当管理和降低。
对于由关联方进行估值、产权核查或现金监控的私募基金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
会议
基金董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或是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也可以更频繁地召开会议。服务提供商也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报告。对于此类会议以及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必须保存完整、准确且清晰的书面记录,包括议程项目,分发的文件,与会人员名单以及是否亲自出席或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出席,审议的所有事项及做出的所有决定,以及要求服务提供商和顾问提供的信息及由服务提供商和顾问提供的信息。
职责
基金董事:
负责委任、罢免、监察及监督服务供货商,以及服务供货商的合约条款,包括通知投资者及CIMA有关基金服务供货商的任何变动,并适当地更新基金的发售文件。
须向基金投资者传达充分信息,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加强对投资者的披露,在出现问题时进行相关查询,并确信正在采取适当行动。
必须有足够的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原则声明、《指引声明》及CIMA发布的其他相关指引声明的规定用心对各基金进行监督和监管。对个人或公司董事可接受的董事职位数量未设具体限制,但根据《董事注册与持牌法》,如果董事职位数量超过 20 个或更多涵盖实体(定义见下文),则将适用专业董事持牌要求。详见下文 “董事注册与持牌”。
应确保发售文件包含令潜在投资者做出明智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包括对投资策略和利益冲突制度的清晰描述。
应作出独立判断,以基金的最佳利益行事,考虑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并应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运作,在任何时候都诚实守信,确保其具备充足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履行其职责。
必须以具有此类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合理勤勉者的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
应随时充分了解基金的投资活动、业绩和财务状况,并审阅和批准基金的财务报表。
还应定期监察基金的净资产估值制度,以及基金的资产净值是否根据该制度按相关时间间隔计算。
内部控制
2023 年CIMA 发布了适用于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内部控制《规则与指引声明》,旨在确保基金:(a) 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业务;(b) 保护其资产;(c) 保存适当记录,编制可靠的财务、运营和监管报告;并且(d)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新的内部控制要求包括:
强有力的控制环境
动态反复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
记录在制度和程序中的控制活动
与基金运营的规模、复杂性、架构、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相称的职责分离,如果职责分离并不合理可行,则设置并实施适当的替代控制活动
在基金运营中以统一格式提供相关、可靠、及时、可获取的信息的系统
考虑到不断变化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持续监测并评估内部控制系统
由业务独立,受过适当培训且胜任的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
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外包安排
在与服务提供商的外包安排方面,董事还应注意2023年CIMA发布的《外包指引声明》(《外包指引声明》)中的政策。该政策为受监管实体设置外包安排(包括分包)以及外包重要职能或活动提供指导。《外包指引声明》并非规范性或详尽无遗,而是规定了 CIMA 对外包重要职能或活动以及外包安排的最低要求。
《外包指引声明》就以下事项向受监管实体(包括分包商(如适用))提供指导:
对服务提供商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
外包协议的内容
外包安排的重要性评估(即外包安排对实体及其财务、声誉和运营的影响)
信息保密和披露
受监管实体的董事会需要就外包重要职能或活动做些什么
终止和退出战略
受监管实体与 CIMA 在重要职能或活动外包方面的关系预期
CIMA 发布的《防止和发现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行为指引说明》还详细说明了基金如何外包或委托他人履行反洗钱(反洗钱)合规职责,前提是基金已指定自然人担任其反洗钱合规专员、洗钱报告专员和副洗钱报告专员。
董事注册与持牌
《董事注册与持牌法》规定,共同基金和某些证券投资企业(涵盖实体)的董事有义务在被任命为涵盖实体的董事之前在CIMA 注册。
私募基金的董事不受《董事注册与持牌法》的约束。
“董事”的定义还包括采用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涵盖实体的管理人。目前,对于担任 20 家以下涵盖实体董事的自然人,每位董事的注册费为 854 美元。被任命为 20 家或 20 家以上涵盖实体董事会成员的自然人(“专业董事”)以及涵盖实体的公司董事也需要持牌。目前专业董事和公司董事的牌照费分别为 3,659 美元和 9,756 美元。每年1月15日前还需向 CIMA 缴纳相同金额的年费以维持注册/牌照。
请参阅我们的《开曼群岛董事注册与持牌法指南》了解更多信息。
基金存续期间应考虑哪些实际因素?
开曼群岛大法院在 Weavering Macro Fixed Income Fund(清算中)诉Peterson([2011] 2 CILR 203)一案的一审判决中详细分析了独立董事对离岸基金所负责任的范围。尽管开曼群岛上诉法院推翻了关于责任的裁定([2015] 1 CILR 45),但一审法官将基金的存续期间分为三个不同阶段,为考虑董事的表现提供了有益评注: (1) 设立,(2) 日常业务运作,以及(3) 财务危机。此后CIMA将Weavering 案一审裁定中的许多评注写入了《指引声明》。
设立
在基金启动之前,董事需要确保其已审批基金文件(尤其是发售文件),包括确信基金的整体架构以及服务供应商合理并符合行业标准,确认投资策略和限制,确认私募基金的估值、保管和现金监控方面的处理令人满意,确保声明可以核实,风险因素适当,利益冲突得到充分披露(尤其当关联方负责私募基金的估值、保管和现金监控时)。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董事的角色仅限于独立董事,则该董事不会参与和服务提供商的详细谈判。不过担任独立董事时明智的做法是在任何协议签署之前,投资管理人或是负责协议谈判的人员应让交易对手方知晓董事希望审批这些协议,并且可能会在审阅后提出意见或问题。
除了其他启动事项以外,基金启动的董事会会议纪要或决议还应包括批准将约定职能委托给各服务提供商,且董事应确保实际委任条件符合行业惯例的内容。在设立阶段,董事在考虑其为基金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职责时应考虑到潜在投资者。
日常业务运作
CIMA 希望基金启动后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能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且符合《指引声明》中所载原则。在基金的日常业务运作中,董事应妥善做好董事会会议纪要,保存董事会决议记录并保存向服务供应商提出查询的证据(例如董事会会议之外的电子邮件或电话交谈记录)。由于基金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有六个月的时间完成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将其提交给 CIMA,因此董事应确保收到财务报表草案后有充足的时间审阅并提出相关问题。以母基金为例,由于审计可能要到该六个月期限的很后期方才定稿,这一点尤为重要。
如果与服务提供商的安排有变动,此类变动的批准应适当记录在案,与现有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同文件的任何相关修订或是与新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新合同文件交由董事审批。
如果基金是承诺采取某些行动的附属协议的一方,则董事应审阅此类附属协议并接受其商业条款。例如,如果附属协议规定了额外的投资限制,这些限制能否执行,同意这些限制会否影响向投资者报告的基金战略的其他部分?仅仅知道基金可依法签订此类协议并不够。如果投资管理人已获得代表基金谈判并执行附属协议的授权,则这亦应成为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并应就此类授权的范围达成一致——包括确保投资管理人在必要时事先获得董事会的批准。附属协议中的其他常见条款包括附加信息权,关于行使权力的一般意图声明,转让股份的能力,披露从基金收到的信息的能力(无论是为了满足公开披露或其他法定要求,还是向母基金的上游投资者),以及与投资者的税务、法律或监管情况有关的条款。我们通常会建议在签订任何附属协议之前获得专业法律意见——因其对于董事而言属于潜在的责任雷区,而且会增加董事无意中违反职责的可能性。任何试图向基金施加优待个别投资者的义务并对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附属协议条款(如费用分担或赔偿安排的变更)通常都不可接受。
持续监测与危机管理
在基金的整个存续期间,董事应积极主动地确保要求投资管理人提供可能需要董事会采取紧急行动的专项信息。除了标准的定期报告要求外,董事还应询问投资管理人和任何其他相关服务提供商是否有任何事情提请董事会注意。以下是属于此类问题的非详尽清单:
是否存在针对基金的实际、待决或潜在诉讼?
与投资者或交易对手方之间是否存在任何未达到实际诉讼程度的纠纷?
未完成的赎回申请是否会对下一个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规模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是,此类赎回是否会使基金失去稳定性或对基金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接受 ERISA/养老金资产的认购是否会对现有投资者产生影响?
市场或其他条件是否已经或可能对基金的交易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基金参与的“场外”交易是否存在重大交易对手方风险?
发售文件中规定的投资策略、制度或限制是否有任何变化或偏离?
投资管理人对基金的持股是否有任何减少?
投资管理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的员工是否已经或可能发生任何重大变动(例如触发性“关键人员”事件)?
是否根据基金制度和法律适当履行了估值职能?
私募基金在产权核查或现金监测方面是否存在任何问题?
如果基金确实陷入困境,董事不能坐视不管,认为其他服务提供商(尤其是投资管理人)会在基金董事未能实施重要监督的情况下拯救基金。
董事有权依赖具有适当资质的第三方的建议。如果他们在自身不具备专业知识的领域,在并未获得专家建议的情况下代表基金做出决定可能会被视为失职。
一旦发现任何情况可能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或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董事必须立即向基金的法律顾问寻求建议。
董事未能履行其职责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法定义务
《公司法》、《共同基金法》、《私人基金法》和《犯罪所得法》等规定了基金董事的某些义务。其中一些义务受制于刑事处罚,一经定罪则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和监禁(涉及某些罪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金违反了法定义务,依据相关法律,也会对“失职”的基金“经营者”或“高管”(包括董事)进行处罚。就上述目的而言,如果董事明知并自愿授权或允许发生构成违反的失职、拒绝或违规行为,则属于“失职”。
根据《金融管理局法》,CIMA 还有权对违反《反洗钱条例》及其他开曼群岛法律法规(包括《共同基金法》、《私人基金法》、《证券投资业务法》和《董事注册与持牌法》)中某些规定的行为处以最高 100 万开曼元(120 万美元)的高额行政罚款。行政罚款的金额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由个人还是法人团体所为,以及被归类为轻微、严重还是非常严重。
违反信托责任
如果董事违反其对于基金的信托责任,其个人可能要对基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失职导致不实陈述
如果董事在做出陈述时(例如在发售文件中)失职,该董事可能要对因依赖该陈述而蒙受损失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索赔负责。
欺骗
如果董事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做出歪曲事实的陈述或是罔顾陈述的真假(例如在发售文件中),该董事可能要对因该陈述而受骗的投资者或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典》
如果董事发表(或同意发表)其明知在任何重要方面具有或可能具有误导性、虚假性或欺骗性的书面陈述或说明,意图欺骗基金股东或债权人,则该董事将被视为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
近期《刑法典》经修订后也要求报告海外逃税嫌疑。这是开曼群岛反洗钱框架的一部分。这一罪行连同《共同基金法》、《私人基金法》项下规定的义务以及上文“因失职导致不实陈述”和 “欺骗”两段所述责任,与发售文件中的陈述密切相关。
藐视法庭
如果董事知晓基金已被任何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做或不做某事,或是基金已向法院承诺做或不做某事,则该董事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该等命令或承诺得到遵守。如果董事故意不这样做,导致违反命令或承诺,该董事可能会因藐视法庭而受罚。如果对违反行为“视而不见”,即使该董事没有积极参与违反行为,仍可能因藐视法庭而承担责任。
清盘时或清盘前的欺诈行为
《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与董事在基金清盘前或与基金清盘有关的行为相关的法定罪行。
越权
章程大纲列出基金的能力和权力,而章程细则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这两种情况下《公司法》均会介入以确保与第三方的任何此类交易不会因无权而无效。但基金可就该越权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董事提出索赔。
请注意,董事在章程细则赋予他们的权力以外越权采取的行动可能会得到股东的批准。但董事超出章程大纲所载宗旨采取的行动则不能得到批准。由于基金的章程大纲中一般都有非常宽泛的一般宗旨条款,这在实践中通常不是问题。
赔偿
章程细则可规定对违反职责的董事或高管进行补偿,但少数情况下除外——例如董事欺诈或不诚实,或在履行受托责任时故意疏忽或故意失职。在City Equitable Fire Insurance([1925] Ch 407)案中,故意疏忽或失职的定义如下:
“如果我们所说之人知道他在做什么并意图去做其所做之事,则其作为或不作为属于故意。但是如果该作为或不作为构成对其职责的违反并因此构成疏忽,此人是否犯有故意疏忽罪?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是否定的,除非他知道自己正在并且打算违反职责,或者罔顾粗心,即不在乎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违反职责。”
开曼群岛上诉法院在Peterson诉Weavering Macro Fixed Income Fund Ltd(清算中)([2015] 1 CILR 45 (CICA))一案中采纳了City Equitable案的定义。董事是否犯有故意疏忽或失职并且因此无法依赖章程细则中的补偿条款取决于任何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基金也可以投保董事和高管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