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证券投资业务
开曼群岛《证券投资业务法》(《证券投资业务法》)是开曼群岛的主要证券立法,规范开曼群岛境内或对外的证券投资活动的开展。如果《证券投资业务法》适用于实体或人的活动,该实体或人必须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局)申请牌照或注册,属于有限豁免情况之一的除外。
《证券投资业务法》适用于我么?
《证券投资业务法》适用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任何开曼群岛公司及合伙企业,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及合伙企业,或是已在开曼群岛设立营业场所的任何自然人(相关人)。
在世界任何地方从事或拟议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任何相关人均可能属于《证券投资业务法》管辖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投资业务法》的适用并不以在开曼群岛实际存在为前提条件。
《证券投资业务法》是否适用于您的企业或实体将涉及对具体事实的分析,您应当联系您的衡力斯惯常联系人以获取进一步的信息或帮助。本指南剩余部分旨在帮助您做出初步决定。
《证券投资业务法》中如何定义“证券”?
《证券投资业务法》项下“证券”的定义广泛,包括股份、股票、合伙企业权益、有限责任公司权益、信托单位、债务工具、认股权证、证书、期权、期货以及差价合约项下的权利或合同权利。
显然,该定义项下的证券可采用电子、数字或其他任何形式。这对发行虚拟或数字资产或是提供有关虚拟或数字资产的特定服务的企业而言非常重要。有关开曼群岛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度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我们的《开曼群岛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南》。《证券投资业务法》中没有任何对应于美国“豪威标准”的同等标准。
何为“证券投资业务”?
“证券投资业务”系指在业务过程中开展与证券有关的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
交易 —— 其中包括在某些情形下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购买、出售、认购或承销证券。
安排 —— 其中包括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安排证券购买、出售、认购或承销。
管理 —— 其中包括在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管理他人的证券。
咨询 —— 其中包括向作为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或是其代理人的第三方提供咨询;或者就代理人或委托人购买、出售、认购或承销证券的实质问题或是行使证券赋予的任何权利提供咨询。
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当某人所开展业务的描述或名称表明其正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或者某人(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声明其正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表现出其正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时,可能亦须获得牌照或进行注册。
是否有任何活动被排除在证券投资业务定义以外?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些重要豁免,开展此类活动的相关人并不在《证券投资业务法》项下需要持牌或注册的范围之内,其中包括:
证明关于该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授予或提供的任何贷款、信贷、担保或是其他类似财务融通或保证的负债情况的证券交易
发行证券,赎回或回购其已发行的证券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所谓的“发行人豁免”)
出售其库存股的公司
期权、期货或差价合约交易,交易的任何一方均非个人,且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有关非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
进行与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有关的证券交易之人,该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并未表现出其正在从事证券交易,且未召集公众从事证券交易
在不构成证券投资业务的任何专业或业务过程中从事证券交易,安排证券交易或就证券提供咨询,此类交易、安排或咨询是该专业或业务的附带部分,且不单独获得报酬
从事与员工股份或退休金计划有关的证券交易的雇主
代表自身以委托人身份通过运用其专项资产从事证券交易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信托
为了提供资金以便某人能够从事证券交易这一单一目的而进行安排
有哪些持牌及注册豁免?
不可注册人无须取得牌照,也无须在金融管理局注册。不可注册人包括:
参与组建合营企业之相关人,该合营企业的另一人为了该合营企业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某些政府或法定部门或公共机构
仅在担任以下任何职位的过程中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人:董事,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算人,破产受托人,财产或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以及与共同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一起行事,或为信托下的受益人行事的受托人,
但在各种情况下,该人除依该职务行事而收取该部分报酬外,未就构成开展该等证券投资业务的任何活动单独获得报酬,并且:
系依该职务履行职能必要或附带,或者
代表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另行持牌或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行事。
此外,如果某人经营的交易平台仅利用虚拟资产开展证券投资业务,金融管理局将豁免该人在《证券投资业务法》项下的注册或持牌要求。而且,如果金融管理局认为根据《开曼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对有关活动进行监管更为有效,或者由于有关人员已根据《开曼群岛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持牌,因此并无必要再根据《开曼证券投资法案》持牌或注册,则金融管理局可豁免该人在《证券投资业务法》项下的注册或持牌要求。
持牌或注册?
如果并无可予适用的豁免,则须从金融管理局获得牌照或是在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注册人”。
注册人无须取得正式牌照,但必须在开业前向金融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注册人包括:
仅为同一集团内的一家或多家公司(即为共同所有)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公司
仅为专业人士(上市或受监管实体或者每笔交易投资额超出10万美元的有经验的投资者)、高净值人士(净资产不低于100万美元的个人或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人士)或者其投资者属于专业人士或高净值人士(专业投资者)的实体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之人
受其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国家的经认可监管部门监管的企业
《证券投资业务法》实际如何实施?
关于《证券投资业务法》的实际实施,下文中我们列出了一些案例研究。
投资管理人
向投资基金提供全权资产管理服务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或是外国注册公司属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如果管理人仅向受金融管理局监管的基金提供服务,则可基于仅向专业投资者类别中人提供服务而有资格成为注册人。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人向不受监管的基金提供服务,该基金的投资者必须属于专业投资者的范畴,该管理人才有资格成为注册人。
投资管理人必须注册为注册人并达到《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经济实质法》)项下的经济实质标准。欲知详情,请参阅我们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南》。
经纪商和做市商
经纪商将会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并且必须根据客源情况申请牌照或注册。如欲成为注册人,应当注意的是必须“仅为”专业投资者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开曼群岛公司发行自身股权
开曼群岛公司如发行自身股权属于除外活动,因而并不构成证券投资业务。
开曼群岛公司在区块链网络上发行虚拟资产
此种情况下,重点在于查看相关虚拟资产的确切条款和条件,以确定其是否为证券。如上所述,开曼群岛法律中并无任何对应于美国豪威标准的同等标准,因此各项虚拟资产或权益证明必须逐一检视。如果虚拟资产为差价合约,则“发行人豁免”不予适用,并且此类虚拟资产的发行人属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须考虑注册或持牌。然而如果虚拟资产为某种债务工具,则适用发行人豁免。除此以外需要进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项下的分析,并且需要根据虚拟资产的营销、发行或出售地点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注册或持牌要求。有关开曼群岛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度的详细探讨,请参阅我们的《开曼群岛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南》。
为自身或作为代理人买卖证券
这并不属于证券投资业务。此外,如果从事证券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风险管理,而主营业务并非证券业务,那么这也并非证券投资业务。其他除外活动详见上文。
但须注意:此种情况下如果负责人声称公司为做市商,则其活动可能属于“证券投资业务”定义范畴,该负责人因此需要获取牌照或考虑注册。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如果担任(以投资基金形式设立的)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并且控制及管理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代表合伙企业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但只要他们没有单独就投资服务获付报酬,并且他们并未声称自身单独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则被明确排除在需要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注册或持牌的范围之外。此种情况下也无须在金融管理局注册。
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为外国公司,进而成为以投资基金形式设立的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很常见。如果该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开曼群岛注册外国公司的同时担任境内基金的投资顾问,并收取该基金支付的该等投资顾问服务费,则该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受《证券投资业务法》约束,并且可能需要注册或持牌。
如果该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仅为该开曼群岛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则属于不可注册人。但如果实际上其担任境内基金投资顾问开展工作时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就此单独获付报酬,则属于该注册制度涵盖范围。如果境内基金出于某种原因无法获得专业投资者资格,可能需要获取完整牌照。
受托人
许多受托人(不经营业务且本质上属于私人受托人的除外)可能正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但这些受托人或能免于注册或持牌。
豁免公司董事
与受托人及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一样,豁免公司董事如代表其所在公司处理证券交易,可能属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但如果他们仅开展此项活动,将免于注册。
持牌要求
请联系您的衡力斯惯常联络人,详细了解牌照申请流程、要求以及持牌人的持续义务。
注册要求
为了在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注册人,采用公司形式的申请人必须至少有两位个人董事或一位公司董事,每位董事均须遵守《董事注册及持牌法》(详见下文)。对于采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申请人也有同等要求。
注册申请人还必须通过向金融管理局提交填妥的个人问卷,所有受益所有人经认证的身份证明,所有反洗钱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某些背景调查确认文件,令金融管理局确信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和高管均为适当人选。
申请注册时还应向金融管理局提交填妥的申请表格,以及申请人的公司文件,组织架构图和客户名单。
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可能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法》中所载的经济实质标准(参见我们的《客户指南》)。 根据《经济实质法》,“基金管理业务”是指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持牌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授权的相关实体为投资基金开展的全权投资管理业务。
注册人的持续义务
注册人必须在21天内将其在金融管理局备案的信息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金融管理局,包括有关注册人股份或权益的法定或受益权益的任何发行或转让。
注册人必须分别说明各位客户及其自身的资金和财产。
注册人必须遵守金融管理局的所有监管办法(参见https://www.cima.ky/securities-regulatory-measures)。我们可以就此提供详细建议。
反洗钱要求
注册人须委任反洗钱专员并备有适当的反洗钱系统、记录、程序及管制措施,从而对客户及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对客户活动进行持续监察,并在必要时准备可疑活动报告。
他们必须遵守开曼群岛的反洗钱、反恐和防武器扩散立法,以及金融管理局的开曼群岛《防范及发现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的指导性说明》。
反洗钱专员无须居住在开曼群岛,且可聘请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此类服务。
董事注册
根据《董事注册及持牌法》,所有董事(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董事,也无论居住在开曼群岛或他处——如担任注册人的董事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则必须在金融管理局注册,或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持有金融管理局颁发的牌照。详情参见我们的《客户指南》。
税务信息申报
注册人可能还是《税务信息管理局(国际税务合规)(美国)法规》和《税务信息管理局(国际税务合规)(英国)法规》项下的金融机构。详情参见我们的《客户指南》。
收费
注册人的申请费和年度注册费如下:
申请费 | 年费 | |
注册人 | 7,317美元 | 7,317美元 |
申请费不按日历年的比例计算。年费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支付。
还应支付载体的相关年度注册费。
金融管理局的执法
金融管理局在《证券投资业务法》项下享有广泛的执法权,此外还有权根据《金融管理局法》(《金融管理局法》)对违反《反洗钱条例》和开曼群岛其他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投资业务法》、《共同基金法》和《私募基金法》)中某些规定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处以高达100万开曼元(120万美元)的高额行政罚款。行政罚款的金额高低取决于各项因素,包括违规行为是否由个人或法人团体实施,以及是否被划分为轻微、严重或非常严重。
金融管理局将定期对注册人进行案头检查。如您面临检查,请尽快联系我们获取协助。
虚假或误导性市场和内幕交易
《证券投资业务法》中还规定,制造或采取任何行动企图制造在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开曼证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活跃的虚假或误导性假象,或是制造或采取任何行动企图制造任何此类证券的市场或价格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假象的行为均属违法。
以内幕人士身份获知信息的任何个人,如买卖其价格受该等信息影响的开曼证交所上市证券,鼓励他人买卖该等证券,或是为了妥善履行其受雇、职务或专业职责以外的目的将该等信息披露给他人,亦属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证券投资业务法》中列出了一些可用于辩护的理由,包括此人是否能够证明即使不知道该信息,仍会做出他此前所做之事。
这些违法行为一经定罪,可处以高额罚款和/或监禁。
经济实质
为响应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框架以及有关所谓的“具有地域流动性的活动”的欧盟倡议,开曼群岛出台了《经济实质法》。
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税务信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具有地域流动性的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导说明》对《经济实质法》做出了补充。根据《经济实质法》,在财务期内开展“相关活动”并获得“相关收入”的任何“相关实体”必须符合与该活动相关的经济实质标准,并每年向税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根据《经济实质法》,除其他活动以外,“基金管理业务”也属于相关活动,因此实体需要考虑《经济实质法》的影响。
《经济实质法》的详情参见我们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