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开曼家族信托如何帮助地产公司CEO守护家族财富——兼评 2016 年 In the Matter of the A Trust 案
家族财富遇上婚姻风险
A 信托(A Trust)是一项依开曼法律设立的 STAR 信托,设立人 A 是英国一家大型地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其后,A 与妻子 N 女士的婚姻破裂,双方在英格兰进行离婚诉讼,N 女士请求英国法院变更该信托。
STAR 信托是开曼最具特色的信托形式。与传统信托相比,它有三个特点:其一,可以永续存在,没有强制的存续期限;其二,信托目的既可以是使家族成员受益,也可以是实现特定目的(例如长期持有家族企业股权),或二者兼有;其三,受益人无权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息,相关权利由信托指定的“执行人”(enforcer)行使,从而减少受益人之间围绕信托资产产生的争议。正因如此,开曼 STAR 信托对有长期传承需求的亚洲家族具有独特的吸引力。
面对英国的诉讼,开曼受托人向开曼大法院申请指示。2016 年,法院在 In the Matter of the A Trust 一案中,明确指示受托人不接受英国法院的管辖、不参与离婚程序,也不再向该程序披露信托资料。
该案表明,离岸信托能够为跨境家族财富提供清晰的治理规则;受托人在面对外国诉讼时,也可以向信托所在地法院寻求指引后,选择不参与外国司法程序。
案情介绍
该案中,开曼受托人需要决定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应当接受英国法院的管辖并参与离婚程序,二是是否应当向英国诉讼各方进一步披露保密信息。
A 信托为开曼 STAR 信托,信托契据约定以开曼法律为准据法,并以开曼法院为信托管理的法院。信托的资产为一家开曼公司 HHL 的股份。HHL 设有独立的董事会,并持有架构中其他公司的股份,其中部分公司持有位于英国的资产。
信托的设立人 A 是英国一家大型地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A 通过多份“排除契据”(deeds of exclusion),将自己、妻子 N 女士,及子女排除于受益人之外。此后,只有签署契据时尚未成年、之后才成年的子女,以及设立人的后代及其配偶和慈善机构,可以成为受益人。A 在意愿书中表示,希望信托代代延续,并最终成为一个以特定慈善目的为主的信托。
A 与 N 在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夫妻的四名子女、原受托人以及信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均被列为当事人。N 依据英国《1973 年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第 24(1)(c) 条,请求变更该信托;同时依据该法第 37 条,请求撤销对她的受益人排除安排。
2016 年 6 月,C Ltd. 接任为新的受托人。受托人已决定不接受英国法院管辖,也不再提供保密信息。由于专业受托人拒绝接受外国法院管辖属于重要决定,处于谨慎考虑,受托人仍向开曼法院申请指示,请求法院对其决定予以确认受托人确实可以拒绝参与外国案件。信托的执行人(enforcer)也向法院确认,支持受托人的立场。值得一提的是,同一设立人名下的另一信托,此前已在直布罗陀法院获得内容相同的指示。
开曼法院的指示
Mangatal 法官作出了三项指示。
其一,受托人不应接受英国高等法院的管辖,亦不参与英国的离婚程序。
其二,受托人不应就该离婚程序进一步披露文件,也不应回答任何与信托或信托资产有关的问题。
其三,受托人本次申请的费用,以弥偿基准(indemnity basis)从信托资产中支付。
法院的裁判理由
Mangatal 法官从以下几个层面说明了作出上述指示的理由。
其一,英国法院的命令在开曼不可执行(除非依普通法在开曼另行提起承认该命令的新诉讼)。受托人位于英国高等法院辖区之外,且尚未接受其管辖。法官指出,英国高等法院依第 24(1)(c) 条作出的任何命令,均不会针对受托人、受益人或信托基金获得执行。根据开曼的防火墙条款,开曼信托只能依开曼法律、由开曼法院变更;无论受托人是否接受英国管辖,结论均是如此。
其二,受托人的首要义务是依信托条款和开曼法律管理信托。法官认同,N 依据外国法律变更信托、撤销排除安排的请求,实质上属于“第三方主张”(third party claims),受托人有义务保护和维持信托免受此类主张的影响。若受托人接受英国管辖,可能出现“遵守信托条款”与“服从外国法院命令”相互冲突的局面,受托人一般不宜使自己陷入这种处境。
其三,是否接受管辖,应以全体受益人的利益为准。法官指出,英国法院在离婚程序中的目标,是在设立人与 配偶N女士 之间实现公平结果,并尽量减少对信托及受益人权利的干预。但即便受托人有权落实外国命令,接受外国法院管辖通常也不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法官援引泽西皇家法院的 In re H Trust 案指出,接受管辖等于赋予外国法院一项可执行的权力,而该法院关注的重点是眼前的夫妻双方。更稳妥的做法,是保留受托人和信托所在地法院的行动自由,在充分考虑外国法院裁决之后再作出适当安排。换言之,拒绝应诉并不意味着无视外国法院,而是将最终判断保留在信托所在地。因此,只有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表明接受管辖确实符合受益人利益时,受托人才应考虑接受管辖;本案并无此类理由。
其四,防火墙条款不影响受托人的酌情权,但本案中设立人和 N女士 均已被排除于受益人之外,受托人的相关权力很可能因此受到限制。
其五,信息披露同样以信托利益为衡量标准。法官明确,是否接受管辖与是否提供信息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一般信托法下,受托人负有向受益人报告信托管理情况的义务,但受益人并不当然享有获取信托信息的法定权利。A 信托是 STAR 信托,受益人无权执行信托,只有执行人享有向受托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其他人向受托人索取信息,其地位类似于普通信托中的“陌生人”,原则上无权获取。法官也承认,泽西的判例倾向于认为,让离婚配偶掌握基本的信托信息符合受益人利益。但本案中,N 女士已从设立人处取得足够的信息与文件,足以理解信托的条款及财务状况,进一步披露不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
换言之,外国法院可以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作出裁决,但开曼信托本身是否变更、如何变更,仍由开曼法院决定。
防火墙条款:成文法的明确保障
法院的结论以开曼《信托法(2011 年修订版)》第 90 至 93 条为依据,即通常所称的“防火墙条款”(firewall provisions)。
第 90 条规定,凡适用开曼法律的信托,有关信托管理、受托人的权力、义务、责任和权利等问题,均依开曼法律确定,不参照与信托有关联的其他法域的法律。
第 91 条规定,开曼信托不因其规避或挫败外国法基于与设立人的个人关系或继承权所赋予的权利而无效、可撤销或被搁置,受托人和受益人也不因此承担责任或丧失权利。
第 93 条规定,与第 91 条相抵触的外国判决,在开曼不予承认、不予执行,也不产生禁止反言的效果。
三项条款共同构成一道法律防火墙:信托依开曼法律管理,外国婚姻法下的主张不能推翻信托,相冲突的外国判决也无法在开曼落地。
实务意义:架构设计与受托人的应对
本案受托人能够稳妥地拒绝应诉和披露,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托设立之初的结构安排,以及纠纷发生后受托人的审慎应对。
从架构设计看,受益人范围、执行人等保护性角色的设置以及资产的持有层级,都可能影响外国法院命令的实际效果。这些安排各有取舍,需要结合家族成员的分布、资产所在地和传承目标逐一考量。
从受托人应对看,面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或披露要求,受托人既要履行对全体受益人的义务,也要避免陷入与外国法院命令相冲突的处境。本案受托人在作出决定后向开曼法院申请指示,获得了法院的确认,申请费用也从信托资产中支付。
对于已设立离岸信托的家庭而言,定期检视现有架构,往往比纠纷发生后再作补救更为有效。具体安排是否适合,需要由专业顾问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后评估。
结语
A 信托一案再次确认了开曼信托在跨境离婚纠纷中的隔离作用与防火墙效果。同时也应看到,防火墙条款并不影响受托人的酌情权,若信托资产全部位于外国法院辖区内,受托人也可以考虑参与当地程序,选择更符合信托利益的方式行动。信托的保护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立之初的结构安排,例如受益人范围、执行人设置、资产持有层级,以及纠纷发生后受托人的应对方式。
衡力斯律师事务所(Harneys)长期为高净值家庭及受托人提供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百慕大等离岸信托的设立、架构检视及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争议解决服务,并经常代表受托人向法院申请指示。如您希望评估现有信托架构在婚姻风险下的稳健性,或在跨境家事纠纷中需要专业支持,欢迎与我们的私人客户与信托团队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