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力斯见解 | 十字路口:英属维尔京群岛仲裁协议中的准据法
英属维尔京群岛《2013年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为基础,并将《示范法》项下的多项条款制定为法律,其中包含与仲裁协议有关的条款,例如《仲裁法》第32条规定仲裁庭可就其自身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任何异议)做出裁决;第32条还规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被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仲裁协议的管辖法律与管辖通常包含仲裁协议的更广泛合同的法律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英国法律项下,Enka 诉 Chubb案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案的裁定认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协议准据法,或者在并未做出选择的情况下,是与仲裁协议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体系。如果未指明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则选择的整个合同的准据法一般将作为仲裁条款的默示选项而适用。但是其他因素可能暗示有意令仲裁地的法律成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并未选择的情况下,仲裁地的法律通常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然而,英格兰的法律委员会已建议推翻 Enka 诉 Chubb 案,因为该案过于复杂。此外,当事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在选择了英格兰这样一个对仲裁友好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范围和解释等问题可能会受一个仲裁友好度较低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因此当前议会正通过一项法案提出一项新规则。简而言之,该规则规定以当事人明确同意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为准——针对主合同的法律选择并不构成对仲裁协议法律的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以仲裁地法律为准。
因此,如果仲裁法案成为法律,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能需要有所选择——是遵循 Enka 诉 Chubb 案,还是遵循新的英国仲裁法案的条款。鉴于英国仲裁法案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仲裁法案之间的分歧,两种方法似乎都有适用的余地。一旦英国仲裁法案颁布,英属维尔京群岛可以通过立法干预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