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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法院将保护范围扩大至通过代持的股东投资人

29 Apr 2022

开曼群岛大法院在近期 Asia Momentum Fund (SPC) Ltd. (处于自愿清算)一案的裁决中考虑了开曼群岛公司的前受益股东在其股份已被赎回但公司尚未支付赎回金的情况下是否有资格申请将公司清盘的问题。

目前,开曼法院已有一系列裁决考虑到开曼群岛公司清盘的法律框架与常见的商业安排(即机构代持人代受益所有人持有股份的合法所有权)之间的相互影响,Asia Momentum一案的裁决是最新的一个。

开曼法院之前的裁决探讨了当受益所有人希望就股权提起诉讼时因商业代持安排而遇到的困难。产生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之人才有资格寻求公司清盘;而在标准的商业代持服务中,机构代持人通常不愿意为此提起诉讼。此外,开曼群岛公司的章程通常规定:公司仅需承认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人而非任何其他可能就股份享有某种权益的人。此类情况下受益股东并无其它直接解决问题的选择,而受益股东提出的清盘申请几乎毫无疑问会因为缺乏起诉资格而被驳回。

Asia Momentum一案的情况相当新颖。本案中,该公司已赎回股份但尚未支付赎回金,赎回后代持人不再是股东而是公司未支付赎回金的债权人。前受益股东申请将公司清盘,该请求得到了法院准许。法院认为,根据相关代持协议的解释,前受益股东在衡平法下是其代持人的受让人,所以是在其代持人的任何债权索赔中的可能债权人。

尽管开曼大法院在Asia Momentum一案中考虑的情况并不常见,但该裁决为希望提起索赔诉讼的受益股东在机构代持人不愿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指明了可以考虑的方向。

Authors

Legal Profile Wenhao 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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