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盘VS仲裁:英国枢密院里程碑判决重塑离岸清盘规则
在跨境融资实践中曾存在一个难题:如果一笔债务受仲裁条款约束,债权人是否能直接申请将债务人清盘?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2024年作出的Sian Participation案判决给出了答案。[1]
两大政策的碰撞
问题的本质是两项公共政策之间的斥力。破产法要求法院及时将资不抵债的公司纳入集体程序,确保资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而仲裁法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然约定了仲裁,法院就不该插手。当一笔争议债务同时触及这两套规则时,就需要法院平衡其间的冲突。
此前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在Salford Estates案中确立了一个对债务人明显有利的规则:除特殊情况外,只要债务存在某种争议,清盘呈请即应被驳回或中止,等待仲裁解决。这实际上赋予了债务人一面“仲裁盾牌”——拒绝承认债务,就可能迫使债权人耗费巨额仲裁费用和时间。
Sian Participation案:正本清源
该案涉及一笔1.4亿美元的定期贷款,贷款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借款人SPC逾期未偿还贷款。基于此债务,贷款人Halimeda在2020年9月向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商事法院申请对SPC进行清盘。SPC回应认为债务存在争议,并提出了反请求和抵销。
BVI商事法院和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均认可了Halimeda清盘申请的效力,裁定SPC未能证明该债务存在“真实且具实质理据的争议”。SPC进一步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后,枢密院亦未支持其诉请,并通过决议推翻了Salford Estates案的先例,明确宣布该案不应再在英格兰及威尔士获得遵循。[2]
枢密院的核心推理简洁有力:清盘呈请并非“追索债务的请求”,而仅仅是以未偿债务作为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证据。因此,清盘呈请不属于仲裁法强制中止条款的适用范围。既然强制中止不适用,其背后的政策也不应延伸至此。在债务不存在真实争议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先行仲裁,不过是增加了无谓的拖延、困难和花费。
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的立场
开曼群岛早在Sian Participation案之前即已偏离Salford Estates案的先例。开曼群岛大法院在Re BPGIC Holdings案中确认:法院会先行审查争议是否具有“真实且具实质性”的基础,方才考虑驳回呈请。Sian Participation案将为这一立场提供进一步支撑。
百慕大目前还没有直接涉及仲裁条款与清盘呈请交叉问题的判例。但根据Titan Petrochemicals案所确认的百慕大既定实践,一旦债权人证明债务的存在,并表明法定偿债要求已送达且未获清偿,则举证责任转移至债务人一方,由其证明存在基于合理理由的真实争议;否则,法院将准许呈请继续推进。
新加坡则有所不同。2020年,上诉法院在AnAn Group案中采取类似Salford Estates案的立场,在2025年的Sapura Fabrication案中虽承认与Sian Participation案存在分歧,但拒绝重新审视其先前的立场。新加坡仍是少数几个仲裁协议下若存在初步争议即可能足以中止清盘呈请的普通法管辖区。值得关注的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于2025年8月推出了专门针对重组与破产争议的《SIAC重组与破产仲裁规程》——设置缩短时限、默认独任仲裁员等定制化机制,作为对司法压力的机构性回应。
对跨境实务的启示
对债权人而言,在BVI、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等法域,在债务不存在真实且实质性的争议时,债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将不再构成提起清盘呈请的障碍。这极大限制了债务人通过策略性地否认债务存在从而阻碍清盘程序推进的做法。
对债务人而言,仲裁条款并非抵御清盘程序的无懈盾牌。法院会穿透争议的表面主张,审查其实质内容。
对交易律师而言,枢密院留下了一个重要提示:上述结论适用于“一般性措辞”的仲裁条款;若条款经专门措辞明确涵盖清盘程序,则可能适用不同考量。这为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开辟了新的谈判空间,值得在跨境融资项目中审慎关注。
Cases cited
- Sian Participation Corp (In Liquidation) v Halimeda International Ltd [2024] UKPC 16
- Salford Estates (No 2) Ltd v Altomart Ltd (No 2) [2014] EWCA Civ 1575
- In the Matter of BPGIC Holdings Limited (Unrep, Grand Court, 26 January 2024) (Cayman)
- Titan Petrochemicals Group Ltd v Sino Charm International Ltd [BM 2022 CA 13]
- AnAn Group (Singapore) Pte Ltd v VTB Bank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2020] SGCA 33
- Sapura Fabrication Sdn Bhd v GAS [2025] SGCA 13
[1]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是英国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要职能是作为英国海外领土(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王室属地(泽西岛、根西岛、马恩岛)以及保留上诉权的英联邦国家(如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毛里求斯等)的终审上诉法院。枢密院审理案件时适用上诉来源地的法律,而非英国本土法律。审理案件的法官通常由英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组成,一般以五人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
[2]原则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并非英国的法院,因此其判决对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院不具有约束力(non-binding),仅具有高度说服力(of great weight and persuasive value)。然而,英国最高法院在2016年Willers v Joyce (No 2) [2016] UKSC 44一案中确立了一项例外机制:当枢密院审理的上诉涉及英国法律问题,且该问题与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此前的判决相抵触时,枢密院可以明确指示(direct)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国内法院将该枢密院判决视为代表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此程序通称“Willers v Joyce direction”。在Sian Participation一案中,枢密院即使用此程序推翻了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此前在Salford Estates案中的裁定,指示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不再遵循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