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上诉法院重申:在外国诉讼待决期间申请中止案件须满足高标准
背景
2022年4月,Guanghua SS Holdings Limited("Guanghua")获得了有关两笔各8,000万美元的贷款融资的香港高等法院判决。该等贷款由林先生及其子Lin Minghan提供个人担保。2024年6月,Guanghua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启动承认与执行程序,林先生先以香港另有待决诉讼程序("香港诉讼")为由,之后又以在香港另行起诉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提起派生诉讼为由申请中止该承认与执行程序。Mithani代理法官驳回了两项中止申请及相关的延期申请,林先生随即提起上诉。
案件管理中止标准
上诉的核心问题在于Mithani法官考虑基于案件管理理由批准中止执行程序是否适当时,是否因未遵循 Athena Capital Fund SICAV-FIS SCA诉教廷国务院案的先例而适用了错误的标准。Ward上诉法官认同唯一的标准是依据具体情形,批准中止是否符合司法公正。法院援引了Males法官在 Athena Capital 案中的分析,强调当申请中止的目的是等待外国诉讼之时,是否存在"罕见且令人信服的情形"始终是密切相关的考量因素。
法院认为虽然"罕见且令人信服的情形"这一表述本身并非法律标准,但"只有在罕见且令人信服的情形下,基于案件管理理由中止程序以等待外国诉讼结果才符合司法公正",并将此描述为"高标准",同时指出法院的常规职能是审理案件,而非拒绝审理。
上诉
法院注意到,虽然一审法官未明确阐述其所适用的标准,但其所依据的因素与适用标准项下的司法公正问题"明显相关"。这些因素包括:(a) 未就香港判决提起上诉;(b) 未在香港申请中止香港判决,而这本可明显且有效地中断英属维尔京群岛执行程序;以及 (c) 香港诉讼中寻求的救济并不包括撤销香港判决。在此情形下,没有理由认为香港判决不具有终局性,也没有理由阻碍法官继续推进承认与执行程序。
上诉人林先生还试图对法官的"未详加考虑其迟交证据"的陈述大做文章。然而法院指出,法官在最后关头被大量证据淹没——100多页证据和2000多页证据附件,其中包含支持上诉人中止申请的尚待庭审证实的指控。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法官不了解上诉人申请中止的理由;相反,法官对案件背景的叙述表明他对案情十分熟悉。
因此呈交法官的材料并不构成"罕见且令人信服的情形",并且法官的裁定完全在其案件管理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范围之内。
该判决发出了明确信号: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不会为了等待次要的外国诉讼程序而轻易中止对终局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未在原管辖区申请中止执行且在外国提出异议时并未直接寻求撤销判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寻求此类救济的当事人必须提出真正的例外情形和实质性证据。
代理律师
衡力斯的Jayesh Chatlani、James Petkovic、Eunice Lau、Mark Wells和Isobel McNaught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诉讼中担任Guanghua的代理律师,而金杜在香港代理该公司。在上诉阶段,Fountain Court Chambers的Alex Barden御用大律师与衡力斯的Mark Wells共同担任Guanghua的代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