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力斯见解 | 送达是否有效?——聆听英国上诉法院的见解
10 Feb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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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对Khan诉D'Aubigny案的裁定是诉讼律师的必读之作。它解决了一直以来普通法、合同以及成文法项下有效送达的问题。尽管这一裁定关乎业主和承租人,但它为所有诉讼提供了指导,澄清了《1978年释义法》第7条,普通法项下的送达推定,以及什么是“通知”。
业主根据《1988年住房法》第21条的规定送达了一份通知,但承租人D'Aubigny 女士否认收到了三份重要文件——燃气安全记录、能源性能证书以及《如何租房》小册子。由于送达这些文件属于法定先决条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些文件是否有效送达。
业主所依据的三个关键论点都具有更广泛的相关性:
- 《1978年释义法》第7条项下的法定送达:邮件正确写明地址,预付邮资并寄出的视为送达,除非收件人能够证明并非如此。
- 合同项下的送达:租约中的条款规定,以一类邮件方式寄出的通知视为适当送达。
- 普通法项下的推定:正确写明地址并寄出的信件推定为送达,除非收件人能够证明并非如此。
承租人对这三点都提出了异议,认为并非像业主所主张的那样——《1978年释义法》不适用,这些文件并非租约中规定的 “通知”,而且普通法项下的推定也不适用。
法院的裁定
上诉法院支持了业主关于合同项下的送达和普通法项下的推定的论点,但驳回了对《1978年释义法》的依赖:
- 法定送达——《1978年释义法》不适用:《1978年释义法》仅在某项法规明确规定须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时方才适用。《住房法》仅要求业主“提供”文件,因此《1978年释义法》与之无关。
- 合同项下的送达——该信件属于“通知”:业主的附函正式告知承租人与其权利相关的事项,属于租赁合同项下的通知。
- 适用普通法项下的推定: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正确写明地址并寄出的信件视为送达。仅仅否认收到并不够。
诉讼律师需要领会的关键要点:
- 仔细阅读法定送达条款——如果法规并未要求通过邮寄送达,则《1978年释义法》将无法提供帮助。
- 合同送达条款很重要——如果合同认定邮寄送达有效,法院将予以支持。
- 普通法项下的推定依然强大——但证据记录(例如追踪记录)仍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