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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就全球冻结令及全面且坦诚的披露义务之标准进行审理

03 Mar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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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hani 诉Hasan案中,因申请人未能充分履行其 “全面且坦诚” 的披露义务,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撤销了全球冻结令(WFO)。本案适时提醒当事人:若将对财产消散的一般怀疑在法院面前人为拔高至 “真实风险”,将承担相应后果。

本案事实涉及一起约100万英镑的所谓的债务引发的合同纠纷。其余背景几乎不相干:对诉讼律师而言,其核心要点在于“财产消散的真实风险”是如何向法院呈现的。

申请人在案件陈述中存在多处严重疏漏

  1. 尽管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2月从英国搬迁至巴基斯坦(且已同时告知申请人律师),申请人提交了误导性证据,称搬迁发生在数月之后的2025年3月。申请人请法院推定,被申请人系为逃避不利判决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逃离英国。
  2. 针对申请人拟申请禁令、以便未来执行的一处伦敦房产,申请人在收到房产预警信息(为保障待定交易而进行的查询)后四周才采取行动,却仍声称相关财产消散风险 “极具说服力”。申请人未就查询与提交禁令申请(乃至此后又过四周才举行该申请的听证会)之间的延误作出任何解释。
  3. 申请人在通过合理公开查询便可发现此主张不实的情况下,仍主张被申请人(a)对该房产拥有控制权;且(b)试图“变卖其在本司法管辖区内的唯一资产”:该伦敦房产既非被申请人的资产,亦非处于其控制之下(在2020年8月11日任命LPA接管人之后)。

为了加剧对案件的误导性陈述,申请人在论点纲要中称其未收到针对禁令救济申请的回应,而事实是,其根本未向被申请人送达该申请。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现有事实不足以证明存在财产消散风险,遂将庭审延期以便听取被申请人意见。但彼时已居住在境外的被申请人,仅在延期庭审前两天收到了庭审通知。最终,庭审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尽管作出了一些非正式书面意见),而法院签发了全球冻结令。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的程序瑕疵在庭审结束后仍持续存在:长达18周之久,申请人既未向被申请人提供(a)冻结令听证会的庭审记录,也未提供(b)后续的判决书。该庭审记录载明,原告仅就伦敦房产申请了冻结令,而非(实际获准的)全球资产冻结令。因此,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 7月2日收到冻结令副本时,其对全球冻结令的申请及签发的依据均不知情。


在此情况下,因申请人完全未履行其全面且坦诚的披露义务,(在前后不一致的事实暴露之前所签发的)全球冻结无法继续维持。顺带一提的是,申请人起草的冻结令还因以下缺陷招致进一步批评:(a) 未设定复审日期;(b) 未对(i)生活费或(ii)法律费用设置任何例外条款。

法院裁定

  1. 针对禁令听证会未给予充分通知;
  2.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搬迁至巴基斯坦一事作出误导性陈述,且未披露涉案房产自2020年8月起已由LPA接管人控制的事实。
  3. 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财产消散风险。在此情形下,法院不可能得出其他结论。


当然,判断是否存在“资产消散的真实风险”的标准在于:“除非受到禁令约束,否则被告将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消散或处置其资产。”(Flaux J法官在“Nicholas M”案中的判决书,强调部分由笔者添加)。在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证明此类资产消散风险成立的事由经不起严格审查。此外,法院认定,所颁发的全球禁止令的范围相较于其申请意图过于宽泛。


执业律师应引以为戒,格外注意向客户充分告知 “全面且坦诚” 的披露标准。客户不仅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费用命令,还可能因此触发损害赔偿交叉承诺项下的责任。


此案中申请人深刻领悟了这一教训:其行为被法院在诉讼费用判决书(第[12]段)中总结为构成妨碍司法公正,其“超出常规” 程度之甚,致使法院判令其依据赔偿准则承担诉讼费用。基于赔偿准则承担诉讼费用的后果意味着“法院在诉讼费是否合理产生或金额是否合理的任何疑问将以有利于获赔方的方式解决”(参见诉讼费判决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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