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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就SPAC公布新上巿机制

24 Dec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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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跟进我们10月份发布的法律更新(参见此处链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已为其就建立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的上市制度提出建议的《咨询文件》发布了《咨询总结》,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引入新的第18B章以建立该制度。新规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对《咨询文件》的绝大多数响应意见普遍支持香港联交所的建议。经考虑市场反馈,《咨询文件》所载建议已被广泛采纳,增加如下相关主要修订:

首次上市的公开市场规定:SPAC证券须分配给至少20(而不是3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定义见《咨询总结》)。

SPAC董事:SPAC董事会须至少有两名董事为第6类或第9类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其中一名董事代表持牌SPAC发起人(定义见《咨询总结》))。

投票权与股份赎回权一致:将投票权与股份赎回权保持一致的最初建议已移除,因为这可能会意外地鼓励股东仅仅为了股份赎回的选择权而投票反对SPAC并购交易。

强制性独立PIPE投资:PIPE对SPAC并购目标的独立投资的最小规模已通过因应SPAC并购目标的议定估值而设置不同门槛而增加。独立PIPE投资至少要有50%来自起码三名机构投资者,三者的资产管理总值须分别至少达80亿港元。

权证摊薄上限:权证摊薄上限增至50%,须更明确披露所有权证的摊薄影响。SPAC股份权证和发起人权证(定义均见《咨询总结》)的最低行使价必须比SPAC股份(定义见《咨询总结》)的发行价至少溢价15%。

我们已经在进行多个潜在的香港SPAC项目,亦期望与潜在的市场参与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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