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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力斯见解 | “有充分论据的案件” -- 明确了颁发冻结令的门槛

13 Feb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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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 Santos诉Unitel SA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澄清,根据American Cyanamid案规定的原则,授予全球冻结禁令的“正当可论证案件”的门槛测试应等同于适用于其他类型临时禁令的“有待审理的严重问题”的门槛测试。

Isabel dos Santos女士创立了安哥拉最大的移动电信公司 Unitel。在 2020 年底之前,她一直是 Unitel 的董事,并通过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Vidatel Limited)成为该公司的少数实益所有人。由于dos Santos女士拖欠 Unitel 向其个人公司提供的某些贷款,Unitel 在英国法院对dos Santos女士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签发了针对dos Santos 女士资产的全球冻结令。

上诉法院准许dos Santos女士上诉,理由是上诉理由提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而法官们在这些问题上存在分歧,而且上诉人确实有胜诉的希望。

上诉法院认为,申请冻结令的人必须证明:

  1. 具有良好的可争辩的案件实质
  2. 客观判断存在真实风险,未来判决可能因资产的无正当理由处置而无法得到满足
  3. 在所有情况下,授予冻结令是公正和方便的

法院考虑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以确定什么是 “有充分论据的案件”,从而下达冻结令:一方面,如Ninemia Maritime Corp诉Trave Schiffahrts GmbH  (The Niedersachsen) 案中所规定的,“一个勉强能够进行认真论证的案件,但不一定是法官认为胜诉几率超过 50%的案件”;另一方面,Brownlie诉Four Seasons Holdings Inc  案中所规定的适用于管辖权网关的检验标准,要求法院在决定哪一方 “论据更充分”时有可信的证据基础。

在驳回上诉时,上诉法院一致认为,在冻结令的情况下,有充分论据的案件的门槛应该是在Niedersachsen案中提出的,而不是从Brownlie案中得出的检验标准。法院认为:

  1. 在颁发冻结令时,如果法院将在审判中对案情实质做出裁定,则适用该测试以满足相对较低的案情门槛。
  2. 如果在证据方面存在争议,法院在申请冻结令的早期阶段就必须确定哪一方 “更有理”,这是不公平的。
  3. 在司法管辖权的背景下适用案情审查,将会涉及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法律立场的相对评估,并且容易使当事人和法院过早地陷入“小型审判”的开展中。这会使案情门槛过高,从而剥夺了冻结令本应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的临时保护。
  4. 一般而言,冻结令的实质性测试标准应与临时禁令的标准相同,即根据American Cyanamid案原则,是否存在需要审理的严重问题。

该判决对授予冻结令的正确门槛做出了重要澄清,确保案件不会在通常紧急申请冻结令的早期中间阶段变成小型审判。

衡力斯不就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提供建议,但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会对这一判决感兴趣。例如,开曼群岛上诉法院在Scully Royalty Ltd Ltd诉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Ltd一案中考虑了Brownlie案,并应用了Brownlie案中阐述的Niedersachsen案中的检验标准--大意是 “可论证的好案件” 反映了一方在现有材料上有更好的论据。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枢密院在Broad International Ltd诉Convoy Collateral Ltd一案中确认了Niedersachsen案中 “良好可论证案件” 的含义。同样,百慕大也遵循Nidersachsen案检验标准(见Mexico Infrastructure Finance LLC诉Par-La-Ville Hotel and Residences Ltd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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