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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背景

Paul Sephton

Paul被评为 “领先律师”。他 "技术强,反应快",在金融领域 "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尤其受到关注。

《法律500强》

Paul Sephton

合伙人 | 香港
+852 5806 7877 paul.sephton@harneys.com
职业背景

Paul Sephton是本所全球银行和金融以及公司团队负责人,以及香港办公室管理合伙人。他向国内顶级律师事务所,主要国际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和私营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加入衡力斯之前Paul在汇嘉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担任金融团队顾问律师。他还曾在伦敦的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随后转而加入香港的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在此期间,Paul被借调到巴克莱银行伦敦的法务团队以及渣打银行香港的杠杆融资团队工作。目前Paul重点从事债务融资业务,就一系列金融产品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杠杆融资、保证金贷款、收购融资、上市前融资、私有化交易、债券发行、可转换工具、衍生品交易、房地产融资以及银团贷款。 ...

Paul Sephton是本所全球银行和金融以及公司团队负责人,以及香港办公室管理合伙人。他向国内顶级律师事务所,主要国际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和私营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加入衡力斯之前Paul在汇嘉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担任金融团队顾问律师。他还曾在伦敦的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随后转而加入香港的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在此期间,Paul被借调到巴克莱银行伦敦的法务团队以及渣打银行香港的杠杆融资团队工作。目前Paul重点从事债务融资业务,就一系列金融产品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杠杆融资、保证金贷款、收购融资、上市前融资、私有化交易、债券发行、可转换工具、衍生品交易、房地产融资以及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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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Paul在“离岸律师事务所-香港”排名中被评为“领军人物”。他被描述为“商业化、用户友好且勤奋”。

Paul在“离岸律师事务所-香港”排名中被评为“领军人物”。他被描述为“商业化、用户友好且勤奋”。

Paul因参与51job(前程无忧)私有化融资交易而获得年度最佳交易奖。

Paul在钱伯斯亚太地区公司和金融律师榜单上获得推荐。

Paul被认可为“领先个人”并被描述为“经验丰富”。

Paul荣获“高度评价”。

Paul被评为 "领先律师"。他 "技术强,反应快",在金融领域 "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尤其受到关注",包括与杠杆融资、保证金贷款、私有化交易、债券发行、衍生品交易和银团贷款有关的事务。

Paul 被视为“明日之星”律师之一。他被称赞为“反应迅速,能够尽快完成交易”。客户又称他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的法律“有着丰富的知识,你能够非常相信他的分析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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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近期的经验如下:

就新濠影汇公司 3.5 亿美元高级有担保票据发行项目担任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

就总额高达38亿美元的有担保定期贷款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提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法律意见。该贷款用于收购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58同城并将其私有化。此项交易荣获《亚洲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的2021年“年度金融交易奖”。

担任德意志银行信贷事宜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该贷款旨在对现有贷款进行再融资,并为一般公司目的提供公司间贷款的转贷款。担保文档中包括在岸和离岸担保文件。根据这些文件,英属维尔京群岛担保提供人的某些章程组织文件必须经过公证认证(衡力斯也提供协助),随后相关在岸担保权益在中国法律项下经注册而生效。(2021年8月)

担任瑞信团队信贷事宜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该贷款旨在对交易架构相同的现有信贷进行再融资。为保证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借款人的开曼母公司以及借款人的24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授予公司担保。担保方案还涉及加入附带现有共享证券池(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担保人的股份抵押)的债权人间的协议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少数借款人股份抵押。(2021年7月)

担任台北富邦团队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该贷款旨在(i)就收购香港地产持股公司的对价提供融资,并(ii)对现有的富邦信贷进行再融资。共同担保方案包括与两位英属维尔京群岛借款人的股份押记(其中一项由开曼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其普通合伙人)设置),以及预付给两位英属维尔京群岛借款人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担保人的所有股东贷款和集团内部贷款的转让和从属契约。(2021年7月)

就Key Safety Systems以16亿美元收购日本安全气囊制造商高田公司的融资事宜向德意志银行提供法律意见

就美国私募股权公司华平投资通过美元融资份额投资中国支付巨头蚂蚁金服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就Studio City Company Limited 2019年到期的优先担保债券和2021年到期的优先担保债券的在《144A规则》/《S条例》项下的国际发行及其超优先循环信贷提供法律意见。此项交易荣获2017年《国际金融法律评论》亚洲奖项中的“年度最佳高收益交易奖”

就德意志银行向银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以便其与阿里巴巴(通过开曼偿债安排)联合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就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向Melco Investment Resources Limited提供10亿美元融资用于购买新濠博亚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份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就禹洲地产系列高收益债券发行向联合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意见

就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向贝恩资本瑞思教育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就摩根士丹利向Bain Capital VXI Cayman Ltd提供贷款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就禹洲发行3亿美元7.85%的绿色票据并同时进行要约收购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英格兰和威尔士
2006

英属维尔京群岛
2016

诺丁汉法律学校
2004

莱斯特大学 (法学学士)
2003

Paul被评为 “领先律师”。他 "技术强,反应快",在金融领域 "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尤其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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