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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形式的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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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Jul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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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公司将获得牌照,成为《保险法》(2020年修订版)项下的保险公司,《证券与投资业务法》(2020年修订版)(SIBA)项下的共同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或是用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条例》(2020年修订版)项下的其他一般非受监管目的,则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2020年修订版)及相关法规批准成立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或是批准现有公司注册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本指南重点阐述以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形式设立的共同基金。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为单个公司,公司内部建立的独立投资组合之间资产和负债各自依法独立。各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依法独立于(a) 公司任何其他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以及(b) 不在任何独立投资组合内的或者代表任何独立投资组合持有的公司资产和负债(“一般资产”)。独立投资组合不构成独立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法律实体。

在多类别或伞式投资基金中,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属于常见工具。此类基金中两个或以上独立投资组合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包括不同的杠杆水平,从而可能产生对第三方的重大负债)。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监管

任何基金若要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须事先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的批准。开放式基金可申请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前提是实体如果寻求获得许可,那么在成立之时或之后需要被认可为或注册为《证券与投资业务法》项下的基金。

金融服务委员会在批准《证券与投资业务法》 项下认可或注册的基金之前,必先要确信申请人具备或能够获得妥善管理独立投资组合所需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批准申请必须包含最初设立并寻求批准的独立投资组合的名称。

适用于以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形式设立的《证券与投资业务法》项下共同基金的其他要求包括:

  • 必须为每个寻求批准的独立投资组合提交发行备忘录(如属孵化或获准基金,则须提交投资警示)。
  •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必须任命行政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可任命投资顾问。金融服务委员会可免除基金任命管理人和/或托管人的义务,但所有共同基金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均须任命行政管理人。任命有关职能人员的文书必须载明就哪个独立投资组合任命该职能人员,以及就各独立投资组合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如属私募,专业投资者或公共基金,必须设有审计师,且必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孵化和获准基金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与投资业务法》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但无须任命审计师。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特征

董事职责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董事的职责是制定并维护分离程序:将独立投资组合可独立识别的资产与一般资产及其他独立投资组合相互分离并保持分离,并在独立投资组合和一般资产之间分配或转移资产和负债(若适用)。

资产独立

各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仅可用于偿还对属于该独立投资组合债权人(因此有权追索归属该独立投资组合的特定资产)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债权人的负债。

负债独立

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不得用于偿还非该独立投资组合债权人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该等资产受到“绝对保护”,不受无权追索归属该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的债权人所侵害。

债权人

当独立投资组合对某人负有债务时,该人仅有权首先追索归属该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其次追索归属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一般资产(假如该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不足以偿还负债)。

清算

法院如确信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不足以或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对该独立投资组合的债权,可就某一独立投资组合下达投资组合清算令,一经颁令将有序停止该独立投资组合的业务,并将归属该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分派给对其享有追索权之人。

股份

独立投资组合可发行一类以上股份,且每一类股份可发行一个以上系列的股份。然而,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无须列明该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获准发行的独立投资组合股份类别。就独立投资组合股份派付的股息和分配,只能按照就此发行相关股份的独立投资组合所属的资产和负债派付。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财务报表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顾及公司的独立性质,并说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目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资产和负债独立对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股东以及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有业务往来之人的影响,以及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一个或以上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中存在的任何现有赤字对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一般资产的影响。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持续监管要求

除了适用于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共同基金的持续要求外,根据《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共同基金)条例》(2020年修订版)的规定,须遵守以下事项:

  •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如属公共、孵化或获准基金,须事先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书面批准,之后才能设立新的独立投资组合;
  • 至于私募和专业投资者基金,如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位于“受认可司法管辖区”,或者被任命为新独立投资组合职能人员之人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提交首次申请时通知金融服务委员会之人相同,则无须事先获得书面批准,但私募和专业投资者基金仍须在设立新的独立投资组合后 14 天内以认可的形式通知金融服务委员会设立该独立投资组合一事;

除非先前已就独立投资组合发布发行文件(或者如果属于孵化或获准基金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则发布投资警示),且已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发行文件/投资警示的副本,否则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不得设立新的独立投资组合。

费用

成立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费用为1,305美元。此外须提前缴付1,530美元的年费,作为提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注册办事处并担任其注册代理人的费用。

成立独立投资组合公司须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缴纳550美元的费用,此外须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缴纳550美元的年费。

将共同基金公司注册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须向金融服务委员会缴纳申请费,其中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费用为1,500美元,每个独立投资组合费用为350美元。公司须向金融服务委员会缴纳1,500美元的年费,而每个独立投资组合须缴纳350美元的年费。

专业投资者或私募基金须向金融服务委员会缴纳共计2,050美元的申请费和认可费,此后必须缴纳1,200美元的年费。获准及孵化基金须向金融服务委员会缴纳2,000美元的申请费,此后必须缴纳1,200美元的年费。

时间

根据我们的经验,从收到发行文件/投资警示草稿至拟备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确定发行文件/投资警示的形式并准备好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注册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批准申请,整个过程一般耗时二至四周。然而视乎基金的具体情况,所需时长可能有变。

提交注册成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批准申请后,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公司事务注册处通常需要五至七个工作日处理批准申请并注册成立公司。

公募基金的注册过程更为复杂且通常相当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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