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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诉讼|开曼赋予诉前取证重磅武器

15 Jun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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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新近颁布的《开曼群岛大法院规则》(GCR)第24号命令项下第7A条规则,诉讼当事人及潜在诉讼当事人如今获得了两项新的开曼群岛证据开示工具。

新规则已于2026年3月30日在开曼群岛生效,提供了有关在诉讼程序启动前以及向现有诉讼程序的案外人获取证据文件的结构化机制。

规则

第7A条规则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申请类别。根据第7A条规则第(1)项,潜在诉讼当事人可在诉讼启动前向大法院申请证据开示。此类申请应通过原诉传票提出,并且申请签发的命令所针对之人应被列为传票中的被告。

与此同时,第7A条规则第(2)项允许现有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申请针对该诉讼程序案外人的证据开示令。此类申请通过传票提出,并且必须由专人送达该人以及该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人。

这两类申请都必须附有宣誓书作为证据。就诉前证据开示而言,起证明作用的宣誓书中必须陈述宣称申请人及被指名之人可能成为法院后续诉讼的当事人的理由。

在这两类申请中,宣誓书都必须具体指明或描述寻求获取的文件,并尽可能通过援引已送达或拟送达的任何诉讼文件,证明该等文件与诉讼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事项相关,且被申请人可能目前或曾经持有、保管或掌控该等文件。

根据第7A条规则第(5)项,法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就证据开示令设定以下条件:申请人须就被申请人的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或遵守法院认为公正的其他条款。证据开示令还必须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宣誓书,说明命令项下寻求获取的任何文件是否目前或曾经由其持有、保管或掌控;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则须说明何时移交了该等文件以及该等文件的去向。

第7A条规则第(6)项规定了以下重要限制:不得依据第7A条规则项下的证据开示令强制要求任何人提交以下情况下原本可以不强制要求提交的任何文件:

  • 就诉前证据开示而言,如果后续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或者
  • 就案外人的证据开示而言,如果此人已经收到送达的传唤出示证据令状,要求在庭审中出示文件。

对比香港和英国

新颁布的第7A条规则在措辞上与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24号命令第7A条规则高度一致,而该条文是以英国原《最高法院规则》为蓝本制定的。开曼群岛的相关规定同样以此为基础。

然而,第7A条规则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相应规则(见载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1.16条及第31.17条)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就诉前证据开示而言,《民事诉讼规则》第 31.16(1)(d) 条还要求寻求进行的披露必须“有利于公平处理预期的诉讼程序;有助于在无需诉讼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或节省诉讼费用”。就案外人的证据开示而言,《民事诉讼规则》第31.17(3)条要求寻求获取的文件“可能支持申请人的主张或对该诉讼的其他当事方之一的主张产生不利影响;且披露对于公平处理诉求或节省诉讼费用是必要的。”

这为何重要

法院将这称为诉讼中的“摊牌”法,第7A条规则引入的新的证据开示措施能够让各方更早评估争议胜诉的可能性,从而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

此项进展标志着开曼群岛民事诉讼规则迈出了重要一步,并使得开曼群岛的程序框架与诉前及案外人披露规则已相当成熟的英格兰、威尔士及香港的规定更加趋同。

如果您正考虑在开曼群岛提起诉讼,或已有诉讼正在进行并考虑申请第三方证据开示,欢迎联系本文作者或您的衡力斯惯常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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