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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Dec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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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法官在近期的Sumitomo Mitsuitrust (UK) Ltd诉Spectrum Galaxy Ltd案(BVIHC (COM) 2018/0172)中考虑了一个问题,即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公平损害索赔是否仍能以超出时效的违约主张为依据。

不公平损害索赔涉及投资总额为15,226,000美元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放式基金。设立该基金旨在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夹层债务。接受基金提供贷款的借款人中有许多无法偿还基金提供的贷款或是无法进行再融资;根据其设立组织文件,该基金暂停赎回。

原告指称基金的另一位投资人收到授予某些利益的附属协议,而这违反了章程大纲和细则,原因如下:(a)发出附属协议之前,须由组成基金的股票类别的现有股东作出特别决议;以及(b)未经特别决议阻碍了原告的权利变更。这些索赔以违反合同和保证为由而提起,根据1961年《时效法》,因时效已过而丧失权利。同样地,过失索赔也一样因时效已过而依法丧失权利。但原告要求根据2004年《商业公司法》第184I条对不公平损害进行救济,辩称违约情况虽然时效已过,但仍可用于表明不公平损害。

通常认为主张不公平损害并无时效期限;此外,如果所寻求的救济并非衡平救济,也不严格适用衡平迟误原则。然而,如因无理延误导致出现损害或者情况发生无可挽回的变动(就迟误进行抗辩的基本要素),则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授予或拒绝救济时可能以此为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原告拖延并且财务上占公司便宜,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并无进行中的损害,并且原告已选择接受这一情况。此外,如果过度延误,法院可酌情拒绝给予救济。相关索赔事项的时效期限已过这一事实属于重大因素,而且往往属于非常重大的因素。本案中,法官还考虑到原告早在2010年就收到了关于索赔行为的通知,因此认为拖延时间过长而驳回了这一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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