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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上诉法院正式宣布关于开曼群岛第三方披露令的重要裁定,并拒绝给予向枢密院上诉的许可

30 Nov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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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r集团在商业竞争对手安赛乐米塔尔(ArcelorMittal)的持续披露行动中遭遇挫折。该披露行动涉及目前远超15亿美元的未付仲裁裁决。

开曼群岛上诉法院驳回了Essar Global Fund Limited(Essar集团最终母公司)和Essar Capital Limited(集团投资管理人)对于他们必须向安赛乐米塔尔披露Essar Steel Limited(ESL)(处于管理程序中)财务信息的命令提出的上诉。该命令与未支付仲裁裁决款项有关。

该判决确认可在开曼群岛获得第三方披露管辖权项下的披露,用于支持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诉讼,并就可予起诉的不当行为的法律标准提供指导。

证据令仅涉及“证据”的提供,而第三方披露管辖权原则上根本不涉及证据:提供有关不当行为的信息是一项责任。并无显而易见的理由说明为何此项责任应局限于国内的不当行为。

证据令中提及的“拟议诉讼”必须作狭义解释,不能更普遍地适用于推定原告正考虑进行的诉讼。如果未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且未考虑在具有诉前披露协议的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则不存在默示排除第三方披露的逻辑依据。

在不当行为尚未确定时,获得第三方披露救济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充分可争辩案件。该表述具有The Niedersachsen案中给定的含义。

故意规避仲裁裁决可能构成可予起诉的不当行为。在法院有权查明可争辩的不当行为案件之前,安赛乐米塔尔无须确定可援引的特定法定破产制度。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认为故意规避仲裁裁决在通常意义上以及提供救济的意义上均有错,因此安赛乐米塔尔足以就此确立充分可争辩的案件。安赛乐米塔尔能够指出表明存在故意逃避责任行为的情况,如此则Essar无法辩驳。

Essar的论点如被接受,将大大限制私人当事人获取执行或其他行动所需信息的能力,因此所有从事资产追踪和强制执行业务的离岸从业人员均会欢迎此项判决。

开曼群岛上诉法院在另一项判决中拒绝给予向枢密院上诉的许可,理由是该上诉不涉及价值300英镑或以上的财产或权利问题,也并非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共重要性的问题。开曼群岛上诉法院指出,应严格解释有关上诉许可的规定。本案中系争权利是安赛乐米塔尔对第三方披露救济项下财产的申请得以确认的权利,并且无法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此项裁定涉及将既定原则应用于本案的事实,并不能说涉及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共重要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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