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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更新: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启用模块现已上线

08 Jun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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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CSSF)向投资基金行业发布了有关“流动性管理工具”模块启用的通告。此举系遵循2026年3月3日颁布的旨在落实《欧盟第2024/927号指令》的法律所引入的额外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要点包括:

  1. 推出流动性管理工具启用模块:要求自2026年4月16日起,在卢森堡的注册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其管理公司以及经卢森堡批准的管理开放式另类投资基金(AIF)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开始就以下项目的启用或停用通知CSSF:
    • 暂停认购、回购及赎回;
    • 相关法律规定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但不包括在日常业务流程中使用);
    • 侧袋账户,需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CSSF。
  1. 适用范围: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2010年法律》第二部分规定的开放式基金,专业投资基金以及风险投资公司,前提是这些实体不符合另类投资基金的定义,或者并非由卢森堡批准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2. 通知流程:必须通过CSSF的eDesk平台提交通知。所提供的信息将与相关机构共享,其中包括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以及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如适用)。

详情请参阅CSSF官方公告;也可以查阅我们此前关于2026年3月18日CSSF发布的公告的文章。

CSSF第26/910号通告:关于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指南

CSSF于2026年4月15日发布了第26/910号通告, 宣布采用2026年3月12日发布的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及开放式另类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指南》(ESMA34-671404336-1364),并将该指南纳入其管理实践和监管举措,以促进欧洲层面的监管融合。

适用范围

该通告适用于依据《2010年法律》第15章及第16章第125-2条设立的卢森堡管理公司,依据第17章设立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卢森堡分支机构,未指定管理公司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投资公司,依据《2013年法律》第2章获批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内部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

该指南概要

该指南分为四个主要部分,分别涉及:

  1. 一般原则;
  2. 定量流动性管理工具(暂停认购、回购和赎回,赎回限制,延长通知期以及实物赎回);
  3. 反稀释工具(ADT)(赎回费,摆动定价,双重定价及反稀释费);
  4. 侧袋账户。

一般原则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选择、校准、启用和停用的主要责任始终由投资基金管理人承担。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所选流动性管理工具能否在正常及有压力的市场状况下有效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确保选择范围尽可能全面以应对各种不同情况。

该指南规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流动性管理工具时应考虑选择至少一项定量流动性管理工具和至少一项反稀释工具的利益,同时考虑选择一项在正常市场状况下使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和一项在有压力的市场状况下使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强制要求实体选择两项流动性管理工具,而投资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更多。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能在CSSF提出要求时证明所选流动性管理工具的校准和启用符合所有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并且考虑到市场状况和基金的相关特征,所选工具适当且有效。

生效

该通告及该指南自2026年4月16日起适用。作为例外,对于该适用日期之前已经存在的基金,该指南将于该日期起十二个月后(即2027年4月16日)适用。

详情请参阅CSSF官网第26/910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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