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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发布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咨询总结

09 Dec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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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继续推动香港这一公司上市和融资中心的发展,2021年初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海外发行人(包括在百慕大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发行人)上市制度进行了全面审查。上个月联交所就优化及简化上市制度的建议发布了咨询总结。

咨询的关键领域之一在于将股东保障标准简化为一套不区分注册地而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核心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 除非能够令联交所满意申请人所须遵守的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则中也有同样的保障规定,否则希望在联交所上市的新上市申请人须遵守此类核心标准并将其纳入组织章程文件。另一方面,已上市发行人必须确定其是否完全符合核心标准,否则必须在2022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对其组织章程文件作出一切必要的修订以符合核心标准。

核心标准涵盖的部分公司治理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

每个财年上市发行人均应在上一财年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必须向已上市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股东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通常指年度股东大会至少提前21天,而其他股东大会至少提前14天)。

除非任何股东根据要求放弃投票,否则所有股东均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投票。

股东权利

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最低要求为不得高于10%的投票权(按每股一票计)。

股东应有权通过普通决议罢免任何董事。

所有股东(包括公司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均有权指定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审计师

审计师的任命、免职和薪酬必须经多数股东或独立于董事会的其他组织批准。

重新选举董事

任何人如经董事会任命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担任增补董事,其任期仅限于自任命后至已上市发行人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查看股份登记册分册

股东应可免费查看香港的股东名册分册。
我们的团队可就此类新要求的合规提供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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