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股权质押实务指南:设立、完善与公示登记
一、设立
在BVI法下,对股权设立的担保在性质上为“押记或抵押”(charge or mortgage),即对财产设定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股权押记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登记股东本人或经其授权者签署。文件无须采用特定格式,但必须清楚载明设立押记的意图,以及所担保的金额或其计算方式。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押记的管辖法律。若选择BVI以外的法律为管辖法律,则该押记须符合该管辖法律的要求方为有效并对公司具约束力。实务中,跨境交易常采用英国法或交易主文件的管辖法律,同时辅以一份受BVI法管辖的股权押记,以便在BVI当地行使救济。
二、完善
BVI法虽无成文法意义上统一的“完善”概念,但在实务中通过若干步骤巩固质权人地位。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是公司须依《BVI商业公司法》第162条就其设立的所有相关押记自行备存一份押记登记册(register of charges)。第162条规定:
第162(1)条:公司应备存一份载明其所设立的所有相关押记的登记册,记载——(a) 如属公司设立的押记,其设立日期,或如属公司所取得财产上已存在的押记,取得该财产的日期;(b) 该押记所担保债务的简要说明;(c) 押记财产的简要说明;(d) 担保受托人的名称与地址,如无该受托人,则为受押人的名称与地址;(e) 除非该押记为对持票人的担保,受押人的名称与地址;及 (f) 设立押记的文件中所载(如有)禁止或限制公司设立任何在顺位上优先于或等同于该押记的未来押记的详情。
第162(2)条:押记登记册的副本应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其注册代理人的办公室。
此外,若该登记册由注册代理人保管,当相关押记或其应记载详情发生变动时,公司须在变动发生后14日内将变动详情转送注册代理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于公司内部备存押记登记册的程序,通常被称为“私人登记”(private registration),且为BVI法下唯一具强制性的登记环节。若公司未将担保权益的相关详情记入其须在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办公室备存的押记登记册,则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相较之下,下文所述向注册处办理的“公示登记”(public registration)则属自愿性质。
另一方面,可在公司成员登记册(register of members)中注记,载明相关股份已被押记或抵押、受押人名称及注记日期。由于成员登记册的记载为股份法定所有权的初步证据,该注记有助于向第三方公示权利负担。实务中,质权人通常还会要求交付股票、空白且未注明日期的股份转让表格、董事辞职信等“担保交付文件”作为强制执行的辅助手段。
三、公示登记
与强制性的私人登记不同,向BVI公司注册处(Registrar)办理的公示登记属自愿性质——《BVI商业公司法》第163条规定,相关申请“可”(may)提出,而非“必须”提出。该申请可由公司(或其授权的BVI执业律师)或受押人(或其授权人士)提出。由受押人一方提出的申请,只能由注册代理人或BVI执业律师代为办理。注册处就每一家公司备存“已登记押记登记册”(Register of Registered Charges),并签发载有登记日期与时间的登记证书;该证书为已符合登记要求的确证。该登记册属于公众可查阅的注册处登记册。登记一项押记的官方规费为200美元。
公示登记的核心意义在于优先顺位:已登记的押记优先于其后登记的押记,以及任何未登记的押记;未登记的押记之间,则按其本应享有的顺位排列。此外,经登记的浮动押记将让位于其后登记的固定押记,除非前者载有禁止设立同等或优先顺位押记的条款。押记条款变更与解除亦可分别登记,规费各为100美元。
结语
BVI股权质押的有效性取决于设立环节的合规,而其商业价值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及时的公示登记所确立的优先顺位。建议交易各方在交割前完成上述三个环节,以充分保障担保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