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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担保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中的债务人公司

14 Jun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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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的Re Adenium Energy Capital, Ltd. (In Official Liquidation) 案件判决中,开曼群岛大法院审理考虑了对清算中的公司提起诉讼是否需要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形。

Re Adenium案中,公司在提交清算申请和发布清算令期间,据称根据担保协议的条款将财产转让给了有担保债权人的代理人。根据《公司法》规定,除非法院另有指令,否则在这一关键时期对公司财产的处置是无效的。因此,该公司的清算人随后向法院申请宣告性判决,要求宣布财产转让无效。作为回应,代理人则要求宣布财产转让有效。

《公司法》为清算中的公司提供了暂停被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批准诉讼程序的进行。暂停诉讼程序的基本政策性考虑是允许清算人有效地清算公司,并通过债务证明程序处理对公司的索赔。一般来说,如果诉讼是“答辩性”的,则不需要法院许可;另外,担保债权人也无需获得法院许可来执行其担保。

Re Adenium案中,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在以下情况中代理人是否需要经法院许可才能向法院申请其自身的宣告性判决用以对抗公司的清算人:(1) 代理人辩称其只是通过申请完全相反的宣告性判决来对抗清算人的诉讼程序,并且 (2) 作为宣告性判决所涉及的财产转让据称是根据担保协议进行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代理人申请宣告性判决需要获得法院许可,因为申请宣告性判决不是单纯地对清算人的诉求进行答辩,而是一个足够积极且非防御性的步骤。此外,法院认为甚至在诉讼与担保有关的情况下也需要获得许可(但是仅通过法庭外程序执行担保不属于暂停诉讼程序的范围)。法院随后允许代理人可以申请确认财产转让有效性的宣告性判决,原因是清算人对财产转让所依据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已经表示怀疑,如果拒绝给予许可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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