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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

25 Nov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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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签署了有关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实施相互认可公司破产的协定的《会谈纪要》,实属重大进展。

最新协定的详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的《意见》以及香港律政司颁布的《实用指南》。

Harris法官近期就上海华信案和深圳年富案作出裁定,裁定中香港法院对于分别由上海和深圳法院任命的管理人予以认可,而此项协定紧随其后。这些裁定本身遵循了香港法院一直以来依据普通法对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指定的清算人和临时清算人的认可。香港法院具备跨境认可方面的深厚经验,应当对“一国两制”背景下有效实施最新协定从而令内地法院认可香港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有极大的帮助。

如需内地法院根据此项协定作出认可,则基础程序必须是“香港破产程序”,即在香港提起的集体破产程序。除强制和自愿清盘程序以外,此项协定还涵盖由清算人或临时清算人发起并经香港法院批准的偿债方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项协定明确规定相互认可债务重组和业务重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意见》中第4条规定,此项协定有关6个月以来始终以香港为主要利益中心(COMI)的程序。因此,尽管《意见》中指出,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指公司成立地,但法院也有权考虑包括主要办事处、业务和资产所在地在内的其他因素,从而为认可有关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公司的香港破产程序敞开了大门。

此项协定目前涉及三个内地城市——上海、深圳和厦门的援助。这些城市因其与香港紧密的业务联系而被指定为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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