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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执行仲裁裁决

31 Ma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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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十年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为发展和提升其在国际仲裁中的作用,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英属维尔京群岛仲裁法》(《仲裁法》)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范本,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2016年11月,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仲裁中心根据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了该中心的仲裁规则。这一规则是一个与时俱进、在技术上可行的法律框架,针对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远程听证场景,做足了充分的准备。尽管目前商事法庭正在考虑恢复现场审理(至少对审判工作而言),但是,大多数商事法庭的审理工作仍然是采用远程审理的方式。除了吸引各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仲裁之外,该框架还确保了外国的仲裁裁决在该司法管辖区可以得到承认和有效执行。

英属维尔京群岛于2014年5月25日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仲裁法和2000年《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确保了仲裁裁决可以在该领地上顺利获得承认并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承认和执行之间存在着区别。《欧洲民事诉讼法典》第43.10条下的承认确保了外国的仲裁裁决可以进行登记,从而可以像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命令一样有效执行。虽然承认是执行的先决条件,但是成功完成登记的裁决不一定必须执行。承认本身可以在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中用作辩护,例如,确立既判案件或抵销方面。另一方面,强制执行要求判定债权人采取积极措施执行针对债务人的判决。

本文列出了不同类型的仲裁裁决在该司法管辖区内获得承认和执行的程序要求,并强调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

《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

《公约》项下的裁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得到承认和执行:

  • 就仲裁裁决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提起诉讼
  • 提起诉讼,申请承认和许可,以执行裁决。此类诉讼可以单方面进行,但是,必须有誓词证据支持:
    1. 出示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或如果裁决书不是英文,则为经核证的译本)
    2. 出示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正式核证的副本
    3. 提供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裁决项下的被强制执行人送达地址
    4. 如果裁决支付款项,则证明应付给申请人的剩余款项金额

在采取任何强制执行行动之前,必须将由此产生的命令送达至被强制执行人。送达要求将根据需要在司法管辖区内还是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而有所不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应在采取承认/执行行动的同时,提出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申请。

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

可以反对执行《公约》项下裁决的范围,比反对执行非《公约》项下裁决的范围要窄(例如,PT Ventures SGPS SA 诉 Vidatel Limited一案)。法院只能基于下述具体的理由,拒绝执行《公约》项下的裁决:

  1. 仲裁协议一方无行为能力
  2. 仲裁协议无效
  3. 缺少适当的仲裁通知或没有指定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无法陈述案情
  4. 该裁决涉及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
  5. 仲裁庭的组成或所采用的程序不符合当事方的协议或仲裁所在国的法律
  6. 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尚不具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在作出裁决的司法管辖地被撤销或中止

如果法院认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裁决标的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者如果裁决违反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共政策,也可以拒绝执行。

裁决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上述一项或多项理由适用。

非《公约》项下的裁决

与申请执行《公约》裁决时不同的是,当申请执行非《公约》裁决时,一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就裁决提起诉讼的权利。为了执行非《公约》裁决,一方当事人必须申请承认和许可来执行该裁决。

上文阐述的拒绝执行《公约》裁决的理由也适用于非《公约》裁决。但是,如果法院认定:拒绝执行非《公约》裁决可以彰显"公正",那么,它也可拒绝执行非《公约》裁决。

这是一个很宽泛的拒绝理由,而在《公约》裁决中是不存在的。

执行的选择方案

一旦一项裁决得到承认,并获得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执行该裁决的许可,该裁决就可以像法院的判决或判令一样执行。如果仲裁裁决要求支付一笔款项,那么,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诸多执行机制,其中包括:

  • 财产扣押令
  • 清算程序(因为涉及无争议的债务,不支付裁决是破产的一个理由)
  • 指定接管人
  • 扣押和出售货物令
  • 债权扣押令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执行通常针对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的股份权益。这种做法已经发展为:在承认/执行的同时,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股份下达临时财产扣押令。为降低成本,其中允许将申请“合并”到单次审理程序之中,其他临时措施(如禁令)也可以同时进行,并申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外送达。

总体而言,该框架对判决债权人非常友好,有助于确保逃避付款的债务人无法让自己免于判决。

本文最初发表于《ThoughtLeaders4 FIRE》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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