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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破产改革:重组官以及改良版偿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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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Aug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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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政府在其备受欢迎的现代化进程中引入了《2021年公司修正法案》。此项法案将于2022年8月31日启动,允许债务人寻求任命重组官,并辅之以全球延期偿付(对于无担保债权人),以期通过“改良”版偿债安排重组其债务。
此项制度应可算作获得《示范法》和类似司法管辖区承认及协助的“集合破产程序”。开曼群岛以及(具备资格的)外国债务人均可运用该改良版安排,并且只要预期“具备效力”,即可重组开曼群岛债务以及受外国法律管辖的债务。它为开曼群岛成为全球重组中心创建了必要的生态系统。
以下是我们对于此项促进全球跨境合作并降低资本架构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困境公司利害关系人交易成本的振奋人心的新制度的看法。我们认为专业人士可以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为全球重组的有效合作创建必要的共识和环境。私人投资者显然更有可能在规则透明可预测并且与其他各司法管辖区广泛一致之处进行投资,借此确保面临困境时可公平有效地退出。

介绍

救助制度

  • 首创之处在于一经提交即提供自动生效且明确具有全球效力的延期偿付以支持救助程序的重组官(重组官)申请。
  • 与当前的“轻度管理”制度相类似,重组官可与管理层一同任命,以便向拟根据开曼群岛和/或外国法律提出重组或安排的公司提供支持。
  • 就外国承认和协助而言,重组官制度是达到财务困难门槛时(不同于并无重组官的标准偿债安排)在大法院监督下的集合破产程序。
  • 重组官制度并不要求公司为清盘申请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开曼群岛已有救助程序:如果债务人破产或面临破产,可申请任命“轻度管理”临时清算人,值得注意的重点在于可在管理层留任的情况下进行债务重组。然而新制度寻求将救助与清算脱钩,因此债务人现在寻求任命“重组官”。所有正式公开破产程序均会带来破产之耻。但命名法很重要,如果债务人确有切实可行的救助希望,则应该允许其点名采用。通常不得在尚未破产或面临破产的情况下进入救助程序。

推进改良版偿债安排的步骤包括:

  • 公司无法或可能无法偿还其债务,并计划根据该法案、外国法律或是通过自愿重组的方式向其债权人提出债务重组或偿债安排。
  • 公司申请任命重组官,并且自动域外延期偿付即刻生效。
  • 首次听证决定是否任命重组官。
  • 如获任命,重组官可能希望其任命(以及伴随的延期偿付)作为集合破产程序得到《示范法》和类似司法管辖区的承认。这意味着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延期偿付的域外效力也(可能)在“存在关联的”所在地(即债务人拥有资产之地,债权人所在地和/或债务管辖法律所在地)具有域外效力。
  • 经重要协商谈判产生重组计划,且常规偿债安排程序启动:(1) 召开会议听证; (2) 批准听证。
  • 如果重组涉及外国法律,则大法院需要凭借专家证据证明此项安排将在“存在关联的”管辖区得到承认,即具有“效力”。
  • 重组官可能希望此项安排本身得到《示范法》和类似司法管辖区的承认,从而不会为异议债权人所破坏。

如需阅读并下载PDF版完整指南,请点击标题下方“Download pdf”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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