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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驭认可之浪潮

19 Ma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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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两件香港清盘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有关破产程序的相互认可和协助》(合作机制)申请在中国大陆获得认可及协助。欲回顾有关2021年5月14日发布的合作机制,请参考此处链接了解详情。

案件一(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算中)  [2022] HKCFI 363)中,浩泽净水的清算人申请由香港法院发给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书,寻求依据合作机制在中国大陆获得认可。这是香港清算人依据合作机制提出的第三次申请,但却是相关实体并非香港公司而是境外注册实体的首次申请。浩泽净水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自2014年起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在香港。尽管它是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但已于2021年3月暂停交易。

浩泽净水的子公司位于中国大陆,主要提供水净化服务、空气消毒服务和供应链服务。香港法院根据银行债权人的申请任命的清算人需要获得基于合作机制的认可和协助,以便接管并处理浩泽净水位于深圳的资产。

2022年1月27日香港法院批准了清算人的申请。除其他事项以外,法院在考虑该案由香港法院发出请求书是否适当时必须确信浩泽净水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且在中国大陆有需要接收的资产,因此深圳法院是确定清算人对此类资产的权力的最为合适的法院。尽管浩泽净水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但自成立以来一直在香港经营;因此认定其主要利益中心为香港且该申请获得批准。

案件二(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清算中)[2022] HKCFI 924)中,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浩泽是浩泽净水的子公司,也是一家中间控股公司。其主要资产位于中国大陆,其中包括在上海注册的四家全资子公司和陕西一家子公司的股权。在据称清算人在调查中明确发现子公司管理层有转移业务的证据等情况下,香港浩泽的清算人申请由香港法院向上海法院发送请求书,要求予以认可。这是清算人依据合作机制提出的第四次申请,但却是首次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请(包括先前有关浩泽净水的请求书在内的此前三份请求书均针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6日香港法院批准了清算人的申请。香港法院认为,就主要利益中心而言,自2021年3月任命清算人以来香港浩泽一直在香港管理其事务,足以达到合作机制项下要求提出申请前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满6个月的标准。

上述两件清算案例表明破产从业人员对香港和中国大陆之间的跨境认可和协助合作机制的使用日益频繁,熟悉程度也日渐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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